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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12-10-12   浏览量:390

一、总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的文件精神,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的项目建设与管理,通过加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区建设、教改课题的研究、教学团队和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整体实力。为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管理

(一)学校成立“质量工程”管理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具体日常事务。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2、提出立项方案,组织项目申报;

3、组织对项目检查、验收和评审;

4、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二)“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学校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2、向学校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的监控、检查和审计;

(三)“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一把手与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人财物配套支持、进度与质量检查等工作。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具体职责是:

1、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2、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3、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4、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广项目成果的应用。

三、申报与立项

质量工程主要建设项目有:特色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实验示范中心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特色教材与多媒体课件建设、双语课程建设、大学生学科竞赛工程、高教改革项目研究、中青年骨干教师和教学名师培育等。学校还可根据需要再设立其他项目。

质量工程实行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申报立项,一般申报上一级项目应在下一级立项建设的基础上,经专家验收后格后推荐申报。

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立项由管理办公室受理,并组织专家评审。对评审合格,并经学校领导批准的项目予以立项;省级、国家级项目原则上要在校级项目的基础上选择申报。

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学校质量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项目类别,确定建设项目,组织申报。校级项目申报条件为:

1、报建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基础和优势、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对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具有促进作用;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社会知名度,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项目参与人应是该研究领域的学术骨干或技术骨干,有相关的研究或应用成果。

四、经费与管理

学校设立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专项经费,并实行专项帐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绩效考评。

(一)经费来源

1、学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学校每年从事业经费中划拨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项目建设。

2、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由省或国家资助专项建设经费。

3、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质量工程项目配套经费。对列入省或国家建设的项目,学校将按有关文件规定并根据学校情况给予项目配套经费。

(二)经费使用范围

1、项目评审费。立项评审、中期检查与验收等工作所需经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评审费、中期检查费,项目结题验收与鉴定费用等(包括专家评审费、材料制作费、交通食宿费等)。

2、调研、培训及会议费:主要指项目组成员为开展项目研究工作进行的调研培训;参加相关学术会议及与本项目研究有关的其它学术交流时产生的会务费、差旅费等,本项经费不超过总项目经费的15%

3、资料及档案材料建设费:主要指开展项目研究购买必要的书籍和资料的费用,以及打印复印等材料费用。

4、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及工作环境改善费用:主要用于项目研究等必备小型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和工作环境改善(所购置的设备、材料、资料等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登记入帐,由相关院系、实验室管理,任何个人不得占为己有)。

5、办公及其他费用:办公用品购置费、专家咨询费、接待费、劳务酬金等。该项费用的支出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三)经费的管理

1、“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必须认真履行《项目建设任务书》的要求,确立明确的建设项目标准及经费预算,经费使用严格按照《项目建设任务书》审批。

2、“质量工程”建设经费分两期划拨: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第一次划拨启动经费(总经费的30%);中期检查,并达到要求的再付30%,结题验收后,合格项目拨付最后一期经费(总经费的40%)。

3、各类项目经费开支和报帐,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结束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

4、对未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将项目经费挪作它用的,主管部门将视情况,暂停或终止其经费使用,并酌情追回使用不当、挪作它用的经费。

五、检查验收与奖惩

各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实行中期检查制度。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校组织验收和鉴定。省部级以上项目则报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和鉴定。

对于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并取得优秀成绩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者,除不付项目建设经费外,还要取消其今后的立项资格和晋升职称的资格,甚至追究一定的经济责任。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