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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教研室工作暂行规定
日期:2012-10-16   浏览量:2440

教研室是按照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和科研的基层组织。教研室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对全面实行学分制、执行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培养教师队伍有着重要作用,并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水平。为加强教研室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基本任务

第一条  教研室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他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组织学术活动;提出师资的培养提高及补充、调整的建议,分配教师的工作任务;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相关实验室、资料室的基本建设,进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二章  教研室的组织

第二条  教研室一般按照学科、专业或课程性质设置,由学院决定新增、撤消和调整教研室,并报教务处审定后报请学校批准。

第三条  原则上教研室至少由5名以上教师组成。全校每位任课教师、兼课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要编入相应的教研室,参加教研活动。

第四条  教研室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一名,教研室正、副主任,由系部提名,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教研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学年度教研室工作计划,组织教研室工作和教研活动,向本室教师分配教学、科研和师资培训工作以及学院党政安排的其他工作。

2、制定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规划(含实验室建设规划),拟定教学大纲、选编教材、编制教学周历、开展教学法研究等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

3、负责检查教师的备课、讲课、辅导实验、教学进度和教学效果;审批考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抽查考卷、学生作业、掌握教师评分和学生学习情况。

4、组织教师听课、教学观摩及教学经验交流等活动。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应少于8节。

5、组织对本室成员进行政治思想和业务考核。

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六条  教学工作是教研室的中心工作。教研室要处理好教学、科研和教师进修提高的关系,充分保证教学第一线的力量,安排经验丰富的教师担负主讲任务,注意引导教师作好教书育人的工作,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  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负责编写和审定课程教学大纲和实验大纲;组织力量遴选或编写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组织教师做好课程档案建设。

第八条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合理安排好课程的讲授、实验、作业、课堂讨论、自习、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承担学生实习(社会实践)、实验、撰写论文的指导任务。组织有关教学人员检查学生完成学习任务的情况。

第九条  狠抓课堂教学,保证课堂教学质量。通过定期组织公开课、观摩教学、相互听课、评教评学、查阅教师教案、召集学生代表座谈会等教学检查活动,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条  编制和审定考试题目及评分标准,指导和督促考试、考查、阅卷及评分工作、开展考试科学化的研究。

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活动,在教研与教改工作中要重视教学方法的改革、教学观念的改变和教学内容的更新,鼓励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上大胆探索、改革和创新,注意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  搞好所属实验室、资料室的建设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教研室教学、科研、师资培养和教学管理的文件与档案。

第四章 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教研室在搞好教学工作的同时,要组织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根据校、院的科学研究规划制订本室的科学研究工作近远期规划,着眼提高本室总体的科研、学术水平,统筹安排科研时间,注意发挥教研室的群体力量,团结合作,协同攻关,活跃学术气氛。

第十四条  教研室要注意加强教育科学的研究,尤其是基础教育方面的研究。鼓励教师结合写出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论文。同时还要把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的编著和新型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作为重要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坚持科研为教学服务和为社会服务的方针,结合教学工作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教师更新知识,努力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

第五章  师资培养工作

第十六条  教研室应根据校、院师资培养规划,制定本室教师和教辅人员的培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教研室要根据本室工作需要和不同层次教师的特点,分别对教师的具体业务提出要求。明确每一位教师在学术上的主攻方向,帮助教师制定进修计划,组织具体实施和对进修的效果进行检查汇报,使教师进修提高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  教研室要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总结其教学研究的经验和成果供中、青年教师学习和借鉴;中年教师作为教学骨干,要有重点地培养,从中选拔一批新的学科带头人和教学把关教师;帮助青年教师制定个人培养方案,定方向、定任务、定措施、定指导教师,并为之提供必要的条件,使每一位青年教师过好思想关、教学关,尽快地成为教学骨干。

第十九条  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教师的师德建设工作放在提高教师素质的重要位置,将教书育人贯穿整个教学过程中。

第六章  教研室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公议制度:每两周至少进行一次教学研究活动,有计划地开展教育科学理论、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改革、教书育人情况与经验的研究。

第二十一条  集体备课制度:教研室应组织教师开展备课活动。通过集体备课明确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任务和作用,研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出加强学生能力培养、提高教学质量的主要指标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教学检查制度:开学前,教研室主任要按照教学工作常规,检查开课准备工作情况,认真安排本教研室教学活动;期中要检查教学进度完成情况。教研室主任每学期组织本室全体教师至少相互听课一次;在此基础上完成本教研室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民主生活制度:教研室应建立和健全民主生活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教研室主任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教师的民主权力,鼓励教师对教研室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制定教研室工作计划、方案重大问题决策时,应主动征求教师的意见,教师应认真行使自己的民主监督权力,共同搞好教研室的建设。

第二十四条  计划和总结汇报制度:每学期初,教研室主任要制订出教研室工作计划;每学期末,室主任应总结一学期的工作,分别向教研室全体教师报告和院长汇报;教师个人应对一学期工作进行小结并向教研室汇报。

第七章  教研室的评估

第二十五条  开展教研室评优活动,加强教研室工作的考核和教研室主任的考评。学校每年召开一次教研室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先进教研室”评选活动,表彰优秀教研室主任。对组织涣散,不能开展正常活动的教研室,校、院长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教研室主任,除根据情况扣除补贴教研室主任的工作量外,还应提出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教研室工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