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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日期:2012-10-17   浏览量:4011

南昌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报教务处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获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过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随下一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注册是学生维持学籍的必要环节。每学期开学时,学生(休学者除外)必须按时到校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学生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以上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按我校《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教务处负责学生注册管理的统筹工作,各教学单位应设立专人负责学生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院系申请缓考,教务处批准后,允许缓考,因病缓考必须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下一次该门课程考核,否则视为旷考。

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处理。

对于学生旷考的课程,该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参照我校《加强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学校《学生品德分评定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三节  考勤与请假

第十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考试、实验、实训、学习、社会调查、军训、劳动、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院系领导批准。

学生一般不要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院系领导批准。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凡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续假者,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累计时数,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学生教学活动考勤由任课老师和班干部负责。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2、在拟转入专业领域确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并有省级或市级材料证明已取得相应业绩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拟转入院系领导审核同意后,并附考核的原始材料和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分管副校长批准。学生转专业应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办理,每个学生只能有一次转专业机会。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2、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拟转入学期开学前(即1月份、7月份)办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需要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在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2、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离校治疗和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学生应当在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就诊,以便于向投保单位理赔;

3、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院系申请复学,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并经教务处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时间)超过基本学制所规定学习年限两年者;

2、休学期满,1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无正当理由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6、自第二学期末起,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获得学分未达到所修课程总学分之10%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作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系主任签署意见,学工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确诊为精神病患者、癫痫病患者或患有其它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4、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我校《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生修业年限为4—6年,专科生修业年限为3—5年,修业年限含休学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成绩合格(本科生须获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毕业审核实行申请制,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返校参加课程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条  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本科生至少获得25学分),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二条  毕业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