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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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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指在校大学生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深入企业、农村、城镇和社区,开展社会调查、志愿服务、科技发明、勤工助学、大学生“三下乡”、“四进社区”和红色之旅等活动。
第三条 公益劳动是指一种直接服务于公益事业,不取报酬的劳动。学生参加的公益劳动,主要包括校园建设、辅助性教学、行政管理事务、志愿活动和部分校内、外公益事务劳动(如助老、帮困、扶孤、支教、社区义务服务等活动),寝室卫生、教室卫生不属于公益劳动。
第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劳动是高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是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有效途径。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劳动由学校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劳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教务处负责方案制定,校团委、学工处负责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 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宣传部、教务处、学工处、科研处、校团委以及思政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各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由学院党总支统一领导,学工、辅导员具体统筹协调组织。学校鼓励学院本着合作共建、双向受益的原则,建立多种形式、相对稳定的社会实践基地,充分发挥社会实践基地的德育功能。
第三章 形式与内容
第八条 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劳动主要围绕政策宣讲、科技帮扶、文化宣传、法律援助、支教扫盲、资源环保、志愿服务、校园建设等内容开展,真正做到“受教育、长知识、炼才干、作贡献”。
第九条 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应根据专业特长、年级和学历教育实际,采取自愿与要求相结合,假期与平时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形式,创新和丰富社会实践内容,扩大活动覆盖面与影响,确保活动取得成效。
第十条 社会实践活动实行团队申报制,经所在学院对实践项目进行论证并做出基本评价后,由学院统一上报校团委。跨学院、跨学科的项目由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该项目的申报。
第十一条 学校组建的社会实践团队,成员可跨年级、跨专业、跨学院,一般以15~50人为宜。
第十二条 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应本着就近就便的原则。在学校周围或家乡附近以学生个人或小组形式进行活动,活动结束后集中汇报,集中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以院(系)为单位认证入档。
第十三条 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结束后,各学院要及时召开座谈会、报告会等,认真总结活动情况,大力宣传活动成果。鼓励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报道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为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营造良好氛围。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学校将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作为学生的一个必修实践环节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并严格按照学校专业培养方案中计2学分。
第十五条 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应参加5次以上公益劳动,参加2次以上社会实践活动。每次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周,活动结束后,需向学院提交一篇较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或社会活动总结。
第十六条 可列入考核的公益劳动有:
(一)学校组织的公益劳动;
(二)学院组织的公益劳动;
(三)志愿团体组织的公益劳动;
(四)班级组织的公益劳动(需先向学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列入其中。
第十七条 综合成绩评定在入校第三学年期末完成,各学院根据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的次数、报告或总结质量以及在活动中的表现,评选出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选派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教师,对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过程进行管理与指导。
第十九条 为保证学生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的开展,学院必须从每生的人头经费中拨出10元/人的费用作为专项经费。
第二十条 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经费仅用于为开展全校学生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所需的各项花费,包括:资助学生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团队项目的经费;动员宣传培训费用;培训教材、实践登记表、介绍信、团队项目申报书等的印刷费用;文化衫、团队横幅旗帜制作费用;各奖项奖金及证书费用;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成果汇编、宣传展示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开展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计划,积极联系相关单位。计划要求具体化、专业化、书面化。
第二十二条 未达到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要求的不能取得学分,不能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五章 活动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团委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高素质实践应用型人才的高度,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切实加强指导。
第二十四条 要不断丰富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当地经济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增强服务针对性,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在实践中学知识、长才干。
第二十五条 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要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组织学生公益劳动的部门应做好劳动中必要的培训和劳动工具保障工作,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应让学生从事有安全风险或超过学生能力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外公益劳动一般由学院组织,负责对学生的教育和劳动质量进行监督,并对劳动工作量进行评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劳动期间要注意安全,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要爱护公物,爱护劳动工具,非自然损害的劳动工具和公物要赔偿,情节严重者酌情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