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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辅修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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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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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及定义

1.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复合型、应用创新型人才的需求,拓宽学生就业口径,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发挥民办院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我校决定在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试行辅修学位制度。

2.辅修学位是指学生取得本专业(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又跨学科专业修读另外一个本科专业规定的课程,且符合毕业标准并取得学位。   

二、辅修学位教育修读年限与学分结构

1.修读年限:辅修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习原则上从学生进校后的第3学期开始,学习时间4~5个学期。

2.辅修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根据培养要求,我校辅修学位教育的培养方案一般设在50学分(总学分)。其具体学分结构为:该专业的主干课程为(含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40学分,实践环节和辅修学位教育的毕业论文(设计)10学分左右。

三、申请条件及程序

1.申请辅修学位教育学习的条件:

① 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学生,已修完第一学年两个学期的主修课程,成绩合格,学有余力的学生均可报名;

②在校未受过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身体健康者;
    ③申请辅修英语专业的学生,其英语成绩平均应在80分以上;

④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辅修一个辅修学位教育。

2.申请辅修学位教育学习的程序:

①具备申请辅修学位教育学习条件的学生,在其主修专业第三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填写《南昌理工学院辅修学位教育学习申请表》,交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进行资格初审,第二周由主修所在学院将同意的学生申请表汇总并提交教务处进行审核。

②教务处在审核学生的辅修资格后,与辅修学位教育所在学院共同研究,于第二周末确定修读辅修学位的学生名单,并由教务处向全校公布参加辅修学位学习的学生名单。

③被确定修读辅修学位的学生,应在规定日期内到财务处缴费后再到辅修学位教育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四、辅修学位教育的教学组织与管理?

1.开设辅修学位的专业必须是我校已有的并且已经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现有专业情况和办学条件,制定并提交培养方案、招生人数及相关要求,经教务处审核,提请主管校长批准,由教务处备案并向全校公布。

2.学生修读辅修学位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辅修学位教育的教学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体系。教务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对学校的辅修学位教育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全校辅修学位的审批,人才培养方案的审定,教学情况的监督评估,学生资格审查、学籍管理及证书发放等工作。

3.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学生资格审查、档案管理;辅修学位教育所在学院负责报名与编班、学期注册、培养方案制定、课程编排、教材选定、教师配备(要求优秀教师任课)、课程考试、成绩登录与统计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4.辅修学位教育采取单独编班(低于30人不编班) 形式组织教学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和假期进行。辅修学位教育所在学院应于第三学期开学后的第三周公布辅修编班情况与开课课表。

五、学籍及成绩管理

1.修读辅修学位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归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建立辅修学位教育学生学籍档案

2.学生因故未修满辅修学位要求的学分而终止学习,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辅修学位教育所在(系)院批准后,到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办理取消辅修学位学籍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3.修读辅修学位学生的成绩考核应严格按培养方案实施,每学期所开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在该学期期末考试后一周内结束。辅修学位教育的任课教师应在每学期考试结束后,及时将学生的辅修课程成绩提交给辅修学位教育所在学院单独建立学生成绩档案。全部课程结束后由辅修学位教育所在学院将课程成绩档案报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归档,并上交教务处学籍科备案。

4.修读辅修学位期间,学生在主修专业已修读的课程,在课程内容、学分数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考试成绩几个者,经本人申请,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核实,辅修学位教育所在学院批准后可免修该课程(免修课程不得超过辅修学位教育总学分的十分之一)。辅修学位教育所在学院应承认该门课程成绩,并记入辅修学位教育学生成绩档案。

5.辅修学位教育的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由于辅修辅修学位教育或其他原因导致主修专业课程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其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可依据本办法,书面通知辅修学位教育所在学院,劝其停止辅修学位教育的学习,并报教务处备案。

6.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其修读辅修学位资格,且该学期所交的修读学费不予退还:

1)在修读辅修学位的过程中,主修专业课程出现不及格者;

2)辅修学位教育的课程一学期内出现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者;

3)考试作弊或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4)中途自动停学者;

5)无故逾期未办理辅修学位教育注册手续者;

6)主修专业毕(结)业离校者。

终止修读辅修学位的学生,其所得辅修学位教育学分如果达到或超过辅修学位教育额定学分的三分之一,则由学校发给相应专业的辅修证书;其所得辅修学位教育学分如果达不到辅修学位教育额定学分的三分之一,则已修辅修学位教育的课程成绩记载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单,所得辅修学位教育学分可记入选修课学分。

六、毕业与学士学位授予

辅修学位教育的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学习后,按照两个专业的要求均获得了学位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实践环节训练,并分别通过学位论文(设计)答辩,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取得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七、辅修学位教育学习的费用规定

1.批准参加辅修学位教育学习的学生,费用按省教育厅及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规定收取修读辅修学位的学生,不及格的课程重修时收费按学分收取。

2.缴费程序:财务处按学校规定的辅修学位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学生凭财务处出具的缴费收据到辅修学位教育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3.修读辅修学位的学生在开课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缴费注册手续,视为放弃修读辅修学位资格。

4.教材费按实发教材金额计算。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