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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补考与重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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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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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完善课程补考与重修制度,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南昌理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南昌理工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补考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读专业理论课期末考核不合格者,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实验、实习、演奏等实践类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不安排补考,须参加课程重修或另选课程。

第二条  补考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下一个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完成,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织,各教学单位协助配合完成。

第三条  补考试卷使用该课程正常考试的备用试卷,不得重新命题。

第四条  补考阅卷评分、成绩录入工作原则上要求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

第五条  补考成绩不再按原成绩构成折算,补考卷面成绩合格者该门次课程成绩按60分(或及格)记入学生成绩单,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六条  补考考试材料归档工作要求与正常考试要求坚持同一标准。

第七条 无故缺考、考试违纪、补考仍不合格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

第二章  重修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者,应申请参加课程重修:

    1.补考不及格者;

2.缺考者;

3.考试违纪者;

4.一学年中有80%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5.在校期间对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但不满意的学生;

6.在学习年限内有不合格课程的结业学生。      

第九条  学生重修,由本人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过期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  重修方式包括留级重修、组班重修、跟班重修和辅导重修。留级重修对象是一学年中80%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及格课程不再重修);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上的课程,由课程承担单位独立组班重修;重修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原则上采取跟班重修,若该学期既不能插班,又不能开班的课程,可延缓到下一学期重修。

第十一条 为使毕业班学生顺利毕业离校,重修学生人数未达到一定规模或因特殊原因该学期没有相应班级开设该课程,经教务处批准,由学院指定辅导教师对学生辅导重修。教师辅导学生重修时必须提出明确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重修质量。在课程考核前一周,由开课学院检查学生自学情况(包括布置作业完成情况,查阅自学笔记等),审查考试资格。

第十二条 重修教学要求

1.组班重修:学时为每学分12学时。任课教师应严格考勤,按要求布置作业并检查批改,上课考勤和作业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

2.跟班重修:跟班重修的学生与所跟班级其他学生一起参加正常教学与考勤。

3.辅导重修:辅导重修学生按照辅导重修任课教师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辅导重修,重修学时每学分6学时计,最多不超过24学时。

第十三条 重修的课程不得免修。如有课程冲突,参加重修的学生可向任课教师提出间断听课申请或自修,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可间断听课或自修,但学生必须按照课程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课程、广告学和服装工程等专业的艺术类课程的重修,实践性环节课程的重修(如课程设计、金工实习、教学实习、大作业、专业课实验、上机、学年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专任指导教师应当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教学和指导,按一周1学分6学时计算。

第十五条 重修学生应参加该课程考试,重修考试时间一般定在学期第14—16周,若考试时间冲突,可申请重修缓考,参加该课程下学期的开学补考。

第十六条 没有取得重修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修读和课程考核。

第十七条 重修考核成绩按平时考核和卷面成绩综合折算,按实际成绩计算,重修考核不及格不得参加补考,应在学习年限内继续重修。

第十八条 对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但不满意,申请重修的学生,在办理出国或公务员考试等相关事项时,课程成绩以最高成绩认定。

第十九条 重修课程承担单位任课教师必须在重修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成绩录入系统,并打印成绩单上交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条 重修学生须按学分制收费标准缴纳重修课程学习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