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规章制度/ 正文
南昌理工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 发布人:admin
  • 时间:2017-11-14
  • 点击:858
  •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课程建设,不断提高各类课程的教学水平,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规范课程管理,加强课程建设,深化教学改革,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设置与管理

第二条  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

1.科学性原则。课程设置应符合学生认识发展规律,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反映学科发展前沿。

2.应用性原则。课程设置应以满足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设置,体现人才培养的国家标准、行业通用标准和学院标准的有机统一。

3.思想性原则。课程教学内容应注意思想性,把先进文化引入课程,杜绝不良教学内容进入课堂。

4.刚性原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增设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在教学大纲、学时学分及课程进程上有刚性要求的,严格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设置。

第三条 课程设置的规范要求

1.课程名称使用应规范合理。课程名称应规范用词,不用简称,不同学时课程、分不同学期开设的课程原则上要在课程名称上有所区分。

2.课程设置应明确课程基本属性,必修、选修(限选、任选)、学时学分、面向专业、学期安排等。

3.课程设置必须有教学大纲作为教学指导文件,实践教学环节的也应制定实践教学大纲。

4.课程设置应具备开展课程教学所需器材、实验设备等,如达不到硬件条件要求,应暂缓设置。

第四条 全校课程实行分级归属管理。

1.全校性的公共基础课程、部分开课面较大的学科专业基础课程,由教务处委托对口的学院(部)进行管理与建设,此类课程归属于受委托学院(部)。

2.仅限于各学院(部)独立开设的课程归属于开课学院(部)。

3.仅限于少数几个学院(部)开设的同一门课程,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相同,则根据课程的学科专业领域,由教务处择优审批,并委托对口学院(部)进行管理;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各不相同,则在课程名称后注明授课对象,并将课程归属到各开课学院(部)。

4.全校性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由教务处统一进行管理。

5.课程管理归属由教务处负责确定。

第三章 课程建设内容

课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教师队伍、教学文件资料、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手段、考核方法、实验教学等。

第五条 教师队伍

1.有明确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尤其是对青年教师有一套完整、切实可行的培养措施。

2.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师德好、教学能力强、教学特色鲜明;教师团队学缘年龄结构合理,“双师型”教师占有一定比例。

3.任课教师和实验教学人员爱岗敬业,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治学严谨;坚持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为己任,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并能取得一定成绩。

第六条 教学文件资料

1.教学大纲充分体现教学目的与专业培养目标;教学大纲贯彻教学改革精神,完整列出课程内容体系,明确各教学环节安排、各章节重点和难点、与先修后续课程的关系等,达到课程教学基本要求。

2.教学档案资料较完整,包括使用过的教材、教学总结、学生成绩及教师历年任课情况等原始资料。

3.教材和教学辅导资料符合教学大纲要求:选用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高水平教材或获奖教材;有一套完整的与教材相配套的参考书和教学辅助材料,如教学指导书、实验指导书、习题集、思考题集、难点析疑、题库等。

第七条 教学内容

1.符合学科要求和社会、行业需求,知识结构合理,注意学科交叉。

2.能及时把学科最新发展成果和教改教研成果引入教学。

3.课程内容的技术性、综合性和探索性的关系处理得当,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实践教学内容满足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

第八条 教学方法手段与信息化

1.重视研究性学习、探究性学习、协作学习等现代教育理念在教学中的应用,能够根据课程内容和学生特征,对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价进行设计。

2.重视新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能灵活运用多种恰当的教学方法,有效调动学生积极参与学习,促进学生积极思考;能开展研究性学习促进学生学习能力发展。

3.能恰当、充分地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促进教学活动开展,将教学与信息化有机结合,积极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模式,并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提高教学效果方面取得实效。

4.大力加强在线课程和网上教学资源的开发建设,构建网络教学平台,积极推广多媒体教学技术、计算机辅助教学技术、虚拟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教学方式、学习方式的变革。

第九条 考核方法

1.根据课程性质进行考核,并努力改进、完善考核方法,如采用开卷考试、口试、读书报告、小论文、实物加工、设计或计算机辅助设计等形式。

2.命题符合教学大纲要求,A、B试卷齐全,难度、覆盖面相同,对同等要求的多个班级实行统考或对全部班级实行部分有选择的统考。

3.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结构科学、合理,一般呈正态分布。

第十条 实验教学环节

1.有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实验课教学大纲、实验条件和实验手段,并能根据需要开出提高性实验(包括专题性、综合性或设计性等实验),且成绩较为明显。

2.实验内容设计重视对学生动手能力、分析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培养,内容丰富,效果好,有新意。

3.重视实验室建设工作,设备完好率85%以上,实验开出率在90%以上。

第四章 课程建设分类和建设目标

第十一条 课程建设分三个层次进行,即一般课程建设、重点课程建设和精品课程建设。课程建设质量评价结论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四个等级。

一般课程建设对象为学校本科专业开设的重点建设课程及精品建设课程以外的全部课程,一般课程建设目标为学校合格课程。

重点课程建设对象为学校各本科专业对学生培养质量有重大影响且受益面广的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重点课程建设目标为校级良好课程和优秀课程。

精品课程是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精品课程建设是学校贯彻教育部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内容。精品课程建设对象是经过严格筛选、已评为校级优秀课程的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精品课程建设目标是力争进入省级和国家级精品类课程(资源共享课、视频公开课、在线开放课程等)行列。

第五章 课程建设立项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一般课程建设立项数目不受限制,经课程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重点课程建设立项面向全校通识教育课程,申报立项数目不受限制,其他课程每个本科专业申报立项数目为6~8门,约占专业(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的50~60%。重点课程建设立项由各学院申报、学校组织评选批准后正式立项。

第十四条 精品课程建设立项原则上每个专业可申报2~4门,经学校组织评选批准后正式立项。

第十五条  建设水平高、成效显著的课程特别是学校立项的精品课程优先推荐申报教学成果奖或省级及以上精品课程。

第六章 课程负责人遴选和职责

第十六条 课程负责人的条件

申报合格课程的负责人必须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申报重点课程的负责人必须具备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申报精品课程的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教授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及副教授职称。

第十七条 课程负责人的职责

课程建设项目实行课程负责人制。课程负责人的职责如下:

1.组织建立课程建设小组;

2.制定课程建设规划,其内容包括:课程建设的总体目标、课程建设规划(含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实验条件建设规划、教材建设规划、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规划)、为达到目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出需校院提供的条件(含经费)建议;

3.组织实施建设方案;

4.接受评估验收和撰写课程建设总结。

第七章 课程建设检查评估

第十八条 课程建设检查评估重点考核教学院部对课程的组织和建设工作。各教学院部应每学年组织开展一次课程建设自查总结工作。学校每学期通过听课、学生网上测评、教学督导和同行评价、试卷抽查等多种形式对全校各门课程进行课程教学质量检查,作为评估课程建设质量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每学年末,各课程应进行本学年课程建设工作的总结,制订下一学年课程建设工作计划。教学院部的课程建设工作总结应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立项建设的重点课程、精品课程检查评估工作由学校督导室组织实施,每 3 年一次检查与评估,期间组织一次中期评估。检查不合格者,取消重点课程、精品课程资格。已开设课程的合格评估由各教学院部组织,并将评估结果报教务处和督导室备案。

第八章 课程建设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立项建设的重点课程、精品课程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分阶段划拨各课程组,中期检查前划拨40%,中期检查后再划拨余款的40%,剩余部分作为通过验收后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课程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制作教学资源、编印教学文件(课程建设规划、课程教学大纲、教案等);购买课程建设必备的图书资料、教学简易设备或材料;课程试题库建设;课程数字化资源建设与维护;编写教材;参加国内有关课程建设的学术会议,发表有关教学研究论文等与课程建设相关的必要开支。凡将项目经费挪作它用者,一经发现立即停拨课程建设经费,并将追究挪用者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