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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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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肃教风、学风,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30日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课程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我校考试管理规定如下:
考试形式
第一条 凡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应按规定进行考试或考查,评定的成绩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以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考试形式以闭卷考试为主,也可采取半开卷和开卷形式考试。采用半开卷或开卷考试形式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院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三条 考查课程成绩要根据平常的随堂测验、提问、作业、实验(实习)和课程结束测验等考查记录综合评定。
第四条 凡实践性教学环节未单独设课的,其考核成绩应占所属课程总成绩的20%以内(含20%),理论教学环节考试成绩占总成绩80%(含80%)以上计算该门课程成绩。
考试资格
第五条 凡参加本课程学习的学生,均应参加课程的考核,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加本次课程考核的资格:
1、缺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授课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2、教师随机点到三次以上未到者;
3、未办妥选修手续而自行就读者;
属1、2两类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应予重修。
考试时间
第六条 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由教务处将考试日程安排表下达各院(部),考查课程的考核应在该课程结束时完成。课程考试时间为100分钟。
考试命题
第七条 命题要反映课程大纲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体现高等学校相应等级的教学水准。凡教学大纲相同,教学进度、教材内容基本一致的课程,一律实行教考分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评卷。命题应题意准确,题量适度,难易适当,文字通顺。试题内容一般应掌握在60%的试题属于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方面的内容;30%的试题属于考核灵活运用本课程知识能力,具有一定难度;10%的试题应有更高的难度,以考查优秀学生的学业程度。
第八条 命题教师应给出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试卷及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审查并报院(部)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在考试前三周内(节假日、法定休息日除外)送教务处考务科。
第九条 所有试题都要求在统一的《南昌理工学院课程考试(查)试卷》纸上打印,字迹工整,题图清晰。
第十条 考试试卷不可重复使用或连续延用。
考试组织
第十一条 考试由教务处教务科安排统一考试时间。考试课程安排表由各院系安排后统一上报教务处考务科,监考人员由各院系教师和管理人员组成,每一考场至少应有两名监考人员,各院系考试安排表应在考试前一周内报到教务处考务科。
第十二条 考试期间,学校和院系管理人员应各负其责,认真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确保考试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 各学院教学秘书应在开考前一天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及考试用纸。
第十四条 试卷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透露或变相透露考题内容,违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所有学生均应参加期末考试,若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办理缓考者,学生应出具证明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教学领导签署意见,到教务处考务科办理缓考手续。
考场纪律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职责
1、监考人员应了解班级、人数、考场安排和学生考场纪律规定。
2、监考人员应佩带好监考牌,在开考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核实学生身份并签到,宣布考场纪律,清除作弊隐患。
3、考前五分钟,监考人员分发试卷,指导学生在答卷上写好班级、学号、姓名。
4、监考期间,监考人员应集中精力,不得在场内从事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离场。对学生提出的有关考题中的问题,监考人员只能对试卷印刷模糊、字迹不清给予查对,不能回答其他问题,更不能提示或变相提示。
发现有考试舞弊者,应立即停止其答卷,没收考卷,并将违纪考生信息及违纪情况报相关院系和教务处,按违纪规定给予处理。
5、监考期间,监考人员应督促提前交卷的学生及时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喧哗。
6、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及时收卷,不得任意延长考试时间,遇到特殊情况需延长考试时间,需经教务处批准。
7、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注意当场核对考卷份数,以防答卷丢失。清点完考卷份数后,方可让学生离场,凡不按时交答卷者,以旷考处理。
8、监考人员应就考场情况详细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考试结束后,交各院教务科。
第十七条 考场纪律
1、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有关证件,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座位就坐。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不准进入考场。
2、考生除携带答卷必须的文具外,不得携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开卷考试所需的书籍、笔记等由命题教师指定。
3、考生应自觉保持考场肃静,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左顾右盼,不得大声喧哗。如试卷有字迹不清、或遗漏,学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解决。
4、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答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允许在场内或考场周围喧哗。
5、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考生有夹带、抄袭、看他人答卷、传递纸条、请人代考等行为,按考试舞弊论处。
第十八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酌情给予以下不同等级的处分。对不能认识错误、态度恶劣者,加重处分。
1、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有计划、合作作弊的主要策划者;
(2)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者;
(3)第二次作弊者;
(4)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
如平时各方面表现确实较好的,又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可酌情处理。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中偷看书籍、笔记者;
(2)有计划、合作舞弊的一般参加者。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交头接耳,抄袭他人答卷者;
(2)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者;
(3)为他人提供答案者;
(4)开卷考试擅自交换书籍、笔记等与考试有关资料者及在考试过程中互借计算器者;
(5)有其它较为严重的作弊行为者。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
(1)在考场上不服从监考教师监督,擅自调换座位者;
(2)考试结束后,不按时交卷者;
(3)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院内或附近谈论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不听从教师劝阻者;
(4)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者。
5、学生违反考场纪律,监考教师应及时填写考场记录单,说明违纪情节。由教务处将有关材料送学工处,按本规定和学院有关学生处罚文件处理。
阅卷评分
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采取百分制,考查成绩采取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二十条 凡统考、教考分离的课程,由有关院系组织阅卷或由教研室组织教师采取集中流水作业形式评分,非统考课程由任课教师评定成绩。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考试后一周内填好学生成绩登记表,无成绩者应注明原因(如旷课、缓考、作弊等),未及格成绩用红色水笔填写,其它用黑色(或蓝色)水笔填写。填写后由教研室主任签名,一式二份交学生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学籍科。
第二十一条 阅卷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不可随便提分,杜绝送人情分、关系分,否则一经查实,评分作废,对教师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成绩上报后,一般不作更改。如确需更改,则应由任课教师提供原件,院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二条 试卷批改完毕,连同成绩一并交所在院系,试卷应保留到学生毕业后三年。教务处和院系应不定期抽查教师试卷批阅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期考试成绩由学生所在院系填写学生成绩报告单,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学生不得找教师查分,更不准无理纠缠教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如对评分有疑问,要求复查时,必须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院系写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由院系教学负责人和任课教师共同查阅试卷。确有问题的,经教务处核准后更正成绩。
缓考、重修
第二十五条 凡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若补考不合格,则安排参加下一年级重修,重修成绩仍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前积欠考试。凡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重选或选修其它课程学习。
第二十六条 凡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参加同一专业下一年级本门课程考试。缓考名单及考试时间由教务处考试前半个月公布并通知相关院系。
第二十七条 凡考试违纪者,如有悔改表现,由学生本人写书面检查,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不合格课程在毕业前参加积欠考试。
第二十八条 凡旷考者,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参加毕业前积欠考试。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学校文件中涉及本规定相关的内容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主。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