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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暂行办法
日期:2012-10-16   浏览量:639

一、总 则

为加强教学管理,掌握教师实际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促进教师自我提高和自我完善,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办法。

二、评估原则

1、客观性原则:教学质量评估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实事求是地作出公正、恰当的评估结论。

2、科学性原则:教学质量评估坚持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指标要符合教学过程应遵循的规范要求。

3、可行性原则:教学质量评估方案设计应具有可操作性,评估指标从教学工作实际情况出发,使教师经过努力能够做到。

4、指导性原则:通过教学质量评估,帮助教师“诊断”教学,做到扬长避短,指导教学。

5、普遍性原则:凡具有教师资格的任课教师,不论担任何种职务,均为评估对象。

三、评估目的

1、真实地评估授课教师教学工作的实际水平,以评价教学质量,保证实现课程的教育目标。

2、为师资队伍建设的决策提供信息,并为教师职务聘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津贴分配等提供重要依据。

3、积极推行同行评价和学生评教机制,为教师提供反馈信息,准确地分析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以利于教学观念、教学方法的转变和改革,适应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

4、逐步建立健全科学的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完善教学评估机制,使教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四、评估内容及对象

教学质量评估的内容以课堂教学(含实验课)为主,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手段、教学效果、教书育人。

评估对象指各院(系)所有担任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

五、评估机构与实施

1、建立机构

成立校教学评估建设委员会(简称“评建委”),评建委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长、学校教学督导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指导全校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学校教学评估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评建办”)。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评估具体工作。

教学评估工作在校评建委的领导及教务处的指导下,由各院(系)组织实施。各院(系)成立评估小组,由院(系)领导、教研室主任、院(系)教学督导等参加,负责制定并实施本院(系)每学期评估建设计划,统计评估建设结果。各院(系)评估建设小组组成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2、组织实施

评估体系分为评估小组成员测评、同行评价、学生评价、教师自评四个部分,各部分组织实施办法如下:

① 评建小组成员测评办法:各院(系)评建小组可采取分组分散听课的办法,对在本院(系)任课的教师根据《南昌理工学院课堂教学质量测评表》进行评分。每位教师在同一院(系)担任多个班级的授课任务只需评价一次。一位教师在多个院(系)担任授课任务,各系都要测评,该项得分取各院(系)评建小组测评分的均值。

② 同行评价办法:教研室教师间要互相听课,根据《南昌理工学院课堂教学质量测评表》有关内容,由教研室采用计算平均得分的办法确定每一位教师的同行评价得分;

③ 学生评价办法:学生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在期中进行,以自然班为单位,由班主任负责组织,对本学期在该班任课的所有教师,对照《南昌理工学院课堂教学质量测评表》,使用《南昌理工学院课堂教学质量学生调查表》(学生用)进行一次性评估打分。每个班级所有学生均应参加。评估前向学生讲清评估的意义和要求,取得学生的正确理解和积极配合。

④ 教师自评办法:由教师根据《南昌理工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自评表》(教师用)对本人教学工作进行自评和总结。

⑤ 评建委不定期对各院(系)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进行抽查,并将该项工作作为考核学部(系)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3、评估结果统计计算方法

① 分为评建小组成员评估结果、同行评估结果、学生评估结果、自评结果四种类型,四项在总分中占的权重分别为3:2:4:1。

② 评建小组成员评估结果:按评建组的实际评分计算平均分,作为评建小组对该教师的评价结果并存档。

③ 学生的评价得分:按每个班级参加评估的学生数计算出平均分,计算时要去掉4个最高分和4个最低分,以计算出的平均分作为该教师在此班级的学生评价分,再将该教师在该系各班级的得分按班级数计算出平均分,作为该教师在该系的学生评价得分并存档。

④ 同行评价得分和教师自评得分直接汇总。

⑤ 各院系按规定统计排定名次后将结果交至教务处,同时应将结果反馈至教师本人。

六、奖惩规定

1、根据定量评分的结果,给出定性评价。即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优秀为:≥85分;良好为:75-84分;合格:为60-74分;不合格为:<60分。

2、获教学质量评估优秀者,学校将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及表彰,并在校报上公布名单。

3、一次评估不合格的教师,限期整改提高。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者,辞聘或调离教师岗位,由人事处另行安排。

七、几点说明

1、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是学校一项连续性重要工作,每学期每位专兼职教师都要进行一次教学质量评估。各院(系)要在学年初制订评建计划,包括评估对象、评估安排等。

2、各院(系)要把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和日常教学工作结合起来,评估工作一般应结合期中教学检查进行。

3、为保证评估的公正性、保密性和严肃性,各院(系)要妥善保管评估资料,评估过程中不得随便调阅。评估结果要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将此录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学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

4、各教学单位获教学质量优秀奖即评优的教师名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学期被评估教师总数30%。如优秀等级范围内的教师数超过本学期被评估教师数的30%,应从高分到低分选取。对于优秀率达不到30%的,不准降格上报。

5、对有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师,在总得分中扣除10分,一般教学事故扣除5分,并取消评优资格。不按时上交教学进程、试卷、成绩等教学材料者每次扣2分。

6、对于每位教师的评估结果和需要改进的意见由院(系)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本人,帮助和指导其主动改进教学。

7、评估工作必须认真规范、实事求是地进行。对在评估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8、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提交学校评建委审议,评建委对评估结果进行随机抽查。

9、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各院(系)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