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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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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形成良好的教风学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及时处理教学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认定及其等级划分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由于主观原因,对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教学事故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两类。本规定所列教学事故包括教学、考试、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四大类,涉及教学、教学辅助、教学管理、教学服务等各类人员。
我校教学事故等级分为7类,即A课堂、B作业、C考试、D成绩、E管理、F教材、G保障。事故依程度分为三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具体划分见附表(南昌理工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接“事故通知单”两周内应予责任人不同范围的通报批评,教育当事人的同时教育其他员工。
III级教学事故,单位内通报批评;
II级教学事故,院(系)通报批评;
I级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
(二)教学事故将直接影响责任人的年终考核、岗位评聘、职务晋级和先进评选、责任人所在单位应严格参照下列条款执行。
1、教学事故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的先进评选;
2、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
III级教学事故,不得评“优”;
II级教学事故,不得评“优”、“良”;
I级教学事故,应为“不合格”。
3、取消对I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的职务晋级资格;
4、对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I级事故责任人,可给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认识态度较差者,应予解聘。
(三)教学事故责任人作在单位应根据责任人平时表现及对事故的认识情况给其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课时费)。
(四)事故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文件、决定,归整后应一式两份交报教务处,其中一份有交由教务处转送人事处,有人事处核准实施扣发工资(课时费)事宜,并作为考核,评聘、晋级等工作的有效依据。
(五)若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单”10日内,向由主管校长、教务处、人事处负责人及各学院教学院长组成的“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教学事故发生后,各有关教学单位应指定人员调查核实,若属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学单位负责人填写具体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核。若属重大教学事故,则由教学单位的负责人填写事故详细情况,由教务处负责人填写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之日起10日内, 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专门人员定期研究给予仲裁及回复。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