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人:admin
- 时间:20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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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及时发现与解决教学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营造全校各级领导关心教学、重视教学、支持教学的良好氛围,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听课人员
1、学校领导;
2、各职能处室领导;
3、各院部主任、副主任、教研室主任;
4、学校督导团成员;
5、承担全日制本、专科教学任务的教师。
二、听课次数
1、学校领导每学期听课至少4次,其中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每学期听课至少8次;
2、相关职能处室中层干部每学期听课至少6次,其中教务处领导每学期听课至少10次;
3、各院部主任、副主任每学期听课至少10次;院部主任对本部门每学期所开的每门课程至少听课1次,且每学期听课总量不得少于8次;教研室主任对本教研室每学期所开的每门课程至少听课1次,且每学期听课总量不得少于6次;
4、学校督导团成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5、承担全日制本、专科各专业教学任务的教师每学期听课至少4次,其中讲师职称以下(含讲师)的教师每学期听课至少6次。
三、听课方式
1、学校领导、机关职能处室中层干部根据每学期排定的课程表,不定期随机听课;
2、院系主任、副主任以及教师除采取随机听课方式外,也可通过各院系组织的教学观摩课、示范课来开展相互听课和评教活动。
四、听课对象
承担全日制本、专科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重点是中青年教师。
五、听课管理
1、听课人员应尊重主讲教师,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干扰正常教学秩序,每次至少听完一节课。听课人员应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详细检查与登记,了解教学效果及学生意见,了解学生对本课程的要求和建议等;
2、学校领导、机关职能处室中层干部听课记录本在每学期期末前两周交教务处存档备查;各院部领导及教师听课记录本在每学期期末前两周交各学部存档备查;各院系于期末放假前将本单位听课情况以汇总表的形式报送教务处;教学督导团成员的听课记录本交督导团存档备查;
3、每学期期末教务处将对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分析,并通报全校;
4、各院系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教研活动、课程建设、师资培养和教学检查、评估等工作,制定或完善具体的听课办法,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全体教师开展经常性的相互听课活动。
六、听课要求
1、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后应及时归纳、总结,并详细填写听课记录本中的所有内容,对主讲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予以客观评价;
2、听课人员应把在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于课后反馈给主讲教师;对听课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相关的学校领导或教务处;
3、各院系对听课人员反映的教学效果不理想、教学态度不端正的主讲教师,应组织其所在教研室的同行教师进行集体听课和评教,指出其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其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教务处也可组织专家有针对性地听课和评教,帮助教师端正教学态度,提高教学水平。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