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理工学院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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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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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实验教学质量与实验室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二、教务处、督导室对全校的实验室、实验管理室、训练室、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三、教务处、督导室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督导,主要内容包括实验教学、实验器材管理和实验室的环境、安全、卫生情况等;并可根据需要,参与实验室评估,实验教学事故认定以及实验室建设规划和重大实验设备项目的论证等。
四、教务处、督导室对各院系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工作进行随机检查。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和科研秩序的情况下,可以到任何实验场所进行巡视检查。各院系要给予工作支持和配合。
五、每学期巡视检查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具体工作时间由督导室安排。每次巡视检查,需对实验教学或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相关内容做详细记录,并及时与实验管理中心沟通和交流工作情况。学期末写出工作总结,并连同巡视检查记录一起送交实践教学管理科。
六、日常巡视检查的结果由实践教学管理科以适当形式通报全校,并作为实验室评估、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