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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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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自主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强的高素质应用创新型人才,在我校本科专业试行学年学分制的基础上,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习年限
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弹性修业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休学等均计入弹性修业年限内,且在校实际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每学期一般为20周(含考试),安排理论课、实验课、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
二、毕业要求
1、毕业总学分:文管类各专业不低于160学分,理工类各专业不低于170学分。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其中必须含公共选修课10学分以上),德育、智育、体育合格,即可获得毕业资格,准予毕业。
2、达到规定的基准学习年限四年到限定的学习年限六年期间,未修满毕业所规定的学分,其差值累计小于12学分者,可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安排补修重考,待补修满毕业所规定的各类学分后,再以结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3、超过规定的基准学习年限四年,未达到结业所要求的学分,可由本人提出在院就读或单课程重修申请,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并按规定缴纳费用后,方可安排参加相应班级课程学习和考试。
4、达到限定的学习年限六年,仍未达到结业所要求的学分,按退学处理。
三、课程分类
1、必修课。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中的必修部分。
2、选修课。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职业方向选修课程、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中的选修部分及全校性通修课(公共选修课)。选修课学分修读要求以专业培养方案为准。
四、学分计算
1、在专业培养方案中,对各门课程(含单独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均规定了相应的学分,学分计算以此为准。
2、为考核学生学习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按学生考试或考查成绩进行折算,绩点具体折算方法如下:
分数 |
91-100 |
90 |
81-89 |
80 |
71-79 |
70 |
61-69 |
60 |
<60 |
等级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
绩点 |
4.1-5.0 |
4.0 |
3.1-3.9 |
3.0 |
2.1-2.9 |
2.0 |
1.1-1.9 |
1.0 |
0 |
学分绩点的计算: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2)平均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绩点可作为学生评优评奖以及免听、免修、免考的依据。课程学分、绩点、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课程或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查与考试。考查记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试以百分制给出成绩,其对应绩点等级见上表。
4、成绩考核可采取闭卷、开卷、口试、论文、报告等多种方式。必修课程考核以考试为主,结合平时学习情况,综合评定。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及教学环节,原则上考试成绩一般不得低于70%,平时成绩不超过30%,各教学校系亦可根据专业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比例。凡一门课程分学期讲授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考核;单独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考核。旷课或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五、选修、重考、重修
1、培养方案中所列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均为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和职业方向课为选修课,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自主选定每学期的选修课程。
2、一学期同时开设的课程,应先修专业课程,后修非专业课程;先修专业必修课,后选职业方向课,再选公共选修课。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中有严格先行后继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前修课,再选后继课。
3、凡未经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选课后原则上不再变动。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按旷考处,不计学分。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需申请缓考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4、凡必修课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允许参加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学校组织的重考。凡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计其学分并不登记考核成绩。
5、凡必修课重考仍不及格者,应随下一年级重修,并参加重修考核,考核成绩仍不及格者继续重修,重修课程成绩按及格登入。
6、允许学生对考核及格、但成绩偏低的课程申请重修,其成绩可按两次考核中高分认定。凡考核合格的单独设置的实践性教学,一般不得申请重修。
7、学生在本校期间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TOFEL成绩在550,或GRE成绩在1200+4,或IELTS成绩在5.5以上者,可申请综合英语课程(一)、(二)、(三)、(四)免修,其成绩以四级成绩或TOFEL、GRE、IELTS折算后的成绩记载。
8、学生在校学习达到规定的基准年限四年,对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可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一次统一积欠考试。
六、免修免听
1、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4.0,学生对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认为确已掌握者,可申请免修,但每学期限免修1门。学生应在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第16~17周,提交免修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获准免修的学生应参加课程负责人的命题考试或提前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开学后二周内进行。
2、因转学、转专业或其它原因,原已取得的学分(含学分绩点)课程与现学专业的课程教学要求上大体相同,可申请免修。如有不同,原修课程学分可折抵专业任选课或公共选修课学分。凡新专业未修课程应予重修。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申请免听:
(1)对成绩优秀(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4.0以上)的学生,经所在系部考核其确实已经掌握本门课程知识,可申请免听。
(2)为提高已学课程的成绩而重修的课程可申请免听。
(3)凡重修课程开设与其它已选课程安排冲突,可申请免听重修课程。
4、凡办理了课程免听者,该课程必须参加考核。由于上述原因(1)免听者,其课程考试成绩必须达到中等以上(不含中等),否则成绩不予认定。
5、申请免修免听者必须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凡办理了课程免听者,系部统一登录并报教务处备案,该课程必须参加考核。
6、凡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及其它技能操作课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七、转专业与转学
1、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⑴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⑵在拟转入专业领域确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并有省级或市级材料证明已取得相应业绩者;
⑶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⑷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2、学生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拟转入院系领导审核同意后,并附考核的原始材料和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分管副校长批准。学生转专业应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办理,每个学生只能有一次转专业机会。
3、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⑴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⑵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⑶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⑷应予退学的;
⑸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⑹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5、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⑴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⑵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拟转入学期开学前(即1月份、7月份)办理。
八、双学位
1、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复合型、应用创新型人才的需求,拓宽学生就业口径,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发挥民办院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我校决定在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试行双学位制度。
2、双学位制是指某专业本科学生在主修某学科学士学位的同时,选择修读另一学科学士学位的培养制度。修读双学位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可获得双学位学士学位证书。
3、双学位由学生自愿选修,实行学分制管理。根据培养要求,我校双学位专业的培养方案一般设在60—70学分(总学分)。其具体学分结构为:该专业的主干课程为(含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50—60学分,实践环节和双学位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10学分左右。
4、申请双学位专业学习的条件:
① 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学生,已修完第一学年两个学期的主修课程,成绩合格,学有余力的学生均可报名;
②在校未受过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身体健康者;
③申请辅修英语专业的学生,其英语成绩平均应在80分以上;
④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辅修一个双学位专业。
5、开设双学位的专业必须是我校已有的并且已经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各学校可根据本学校现有专业情况和办学条件,制定并提交培养方案、招生人数及相关要求,经教务处审核,提请主管校长批准,由教务处备案并向全校公布。
6、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学习后,按照两个专业的要求均获得了学位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实践环节训练,并分别通过学位论文(设计)答辩,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取得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九、休学与复学
1、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⑴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需要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⑵在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⑶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2、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3、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⑴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⑵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离校治疗和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学生应当在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就诊,以便于向投保单位理赔;
⑶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4、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5、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⑴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院系申请复学,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⑵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并经教务处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6、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十、创新成果奖励学分
学校设立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凡获得以下项目的奖励学分者,可充抵公选课学分(但奖励学分不能兼得,同一项目奖励学分只能一次,充抵完公选课规定学分后不再充抵)。
1、凡研究成果或发明创新成果通过省级(含)以上政府部门鉴定,有证据表明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经分管院长批准,可奖励4-6学分。
2、凡在省级(含)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不含鼓励奖),经分管院长批准,可奖励1-3学分。
3、艺术、体育专业学生,凡在省级(含)以上专业竞赛中获奖(前三名),经分管院长批准,可奖励1-2学分。
4、凡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独著论文的学生,经分管院长批准,每篇(3000字以上)可奖励1学分。
十一、其它规定
1、学生学习各门课程,经考核后获总评成绩及格(或合格)及其以上者,即得到该门课的学分,考核不及格者不计学分。
2、允许学生从第二学年起休学,保留学籍,每次休学时间为一年。
3、凡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均编入复学后的下一学年学习。
4、凡超过基准学习年限,需在校继续就读者,必须办理有关继续就读申报和审批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5、学生修学学分超过毕业规定应修学分10学分后(即文管类各专业超过170学分,理工类超过180学分),所超过的学分需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具体标准另定。
6、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院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十二、本办法自规定之日起生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