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规章制度/ 正文
南昌理工学院关于行政人员兼课和专任教师超课时上课的付酬规定
  • 发布人:admin
  • 时间:2014-11-06
  • 点击:1254
  • 来源:

1、课时费标准,按学校《关于提高兼任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南理工校字[2005]第035号)、《关于无职称的外聘研究生兼课待遇的补充规定》(南理工校字[2005]第54号)和《关于调整专任教师及班主任工资标准的通知》(南理工校字[2005]第093号)文件规定执行。

2、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报酬支付,按学校教务处《关于实验、实践等教学环节课时费发放的办法(试行)》(南理教[2006]第12号)文件规定执行。

3、不提倡专任教师超课时上课。从2012年新学期开始,确因特殊情况专任教师要超课时上课,须在上一学期末,由院系统一制表造册(姓名、学历、职称、拟任课程、每周超课时)报经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一般教师每月不超过6课时;副高以上职称(含副高)者每月不超过8课时。未经批准,或超过高限上的课,均不支付报酬。

4、凡行政人员兼课,必须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和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且每周兼课不超过4课时,有副教授以上资格的可放宽到8课时。从2012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所有兼课的教辅人员,均应由院系统一制表造册(内容同前),在上一学期末报经学校教务处审批。未经批准,或超过高限上的课,一律不支付报酬。

5、对于来自企业、科研院所等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双师型教师,可不考虑教师资格证的要求。

6、本规定自2012年9月开始试行,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由教务处负责课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