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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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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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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通过鼓励、引导和资助大学生尽早地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创新活动,培养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知、锐意进取、勇于创新、艰苦创业、迎接挑战的精神和品格,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造就一批思想、道德与文化素质高、创新实践与竞争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特设立南昌理工学院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 (下称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二条 基金通过以下几个渠道筹集:

(一)学校从教学科研设备经费总盘子中划拨的专项经费。

(二)从大学生科技成果转让及其它科技、社会活动收入中提取的部分经费。

(三)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捐赠或资助的经费。

(四)当年度基金节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五)出资20万元以上的社会资助者,可获得年度基金冠名权,可设以单位和个人命名的年度创新项目资助基金或创新成果奖励基金。

第三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教学工作及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团委、学生工作处、科技开发处、科研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全面负责创新活动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制定及调整创新活动的主要政策措施。可适当吸收学生代表,尤其是往届创新活动获奖的在校生作为小组成员。 

第四条 实践教学管理科负责安排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包括项目申报、组织评审及项目管理、基金的日常管理等。

第五条 鼓励各系设立相应的二级基金及领导组织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系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活动。

第四章  资助原则、资助范围

第六条 资助原则:面向全校,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资助、规范管理;培养能力、鼓励创新、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重点资助和奖励学术思想新颖、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合理、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创新型项目。

第七条 资助范围:资助以“挑战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竞赛”等为主的竞赛类和以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开发、社会调查、发表论文及文艺创作等为主要内容的非竞赛类创新活动。

第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和课程论文 (设计)、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等不在此基金资助范围之列。

第五章  项目类别、成果形式、资助额度、立项数量

第九条 项目类别及成果形式

(一)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项目按学科、专业分为理工技类和人文社科、经管类。

1、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等项目; 

2、基础性研究、应用性研究及创新性研究项目;

3、学生承担的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

4、社会(历史、政治、法律、教育、经济等)调研项目;

5、文学、艺术作品创作项目;

6、国际、国内各类科技学术竞赛,如各级大学生“挑战杯”系列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大赛等。

7、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

(二)创新项目按其成果形式分为三类:Ⅰ.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Ⅱ. 理工技类科技制作、发明;Ⅲ. 人文社科、经管类(含文学、艺术、经济、政治、社会、法律、教育等)学术论文、文学艺术作品、社会调研报告。 

第十条 资助额度及立项数量:人文社科经管类和理工技类项目资助额度分设三个等级。资助基本额度分别为:

(一)人文社科经管类项目资助基本额度分别为一级2000元,二级1000元,三级500元。

(二)自然科学学术研究类项目资助基本额度分别为一级3000元,二级2000元,三级1000元。

(三)理工技类科技制作、发明项目资助基本额度分别为一级5000元,二级4000元,三级2000元。

(四)以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作为创新项目,教师应从科研经费中为其配套适当数额的经费。

(五)立项数量:根据当年度基金总额和申报项目数量、总额,项目状况,具体确定各级各类项目的资助额度和立项数量。

第六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及要求

(一)凡我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的在校本、专科学生均可申请基金资助。

(二)申请资助的项目课题能在一年内完成。

(三)申请项目可以是个人单项,也可以是小组项目。申请者应是项目实际主持人,每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且个人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四)按时完成项目的个人或研究小组成员在项目结题后可再次申请,但未完成项目的所有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新的基金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时间:每学期期中申报一次,一般在每年的4月份和10月份,按通知指南要求进行;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申报

1.下达立项指南、通知

2.个人提出申请、指导老师推荐

4.系部初评、项目排序

审批

立项

研究

5.资格审查、确定入围项目

6.专家组评审

7.领导小组审批

8.公布立项项目

9.签订项目资助合同

10.划拨研究经费、签发经费使用卡

11.开展研究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启动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项目启动时间从学校正式公布之日算起,研究时间一般在一年以内,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半或毕业离校时。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在接到立项通知后5天内到实践教学管理科签订《南昌理工学院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合同书》,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能代理和更换,如遇特殊情况(如毕业、出国、病休等)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方可更换。项目因故(如负责人毕业、出国、病休等)中断,负责人所在系应及时报实践教学管理科说明原因,并上交已购资料、材料等。

第十七条 项目指导教师一般应由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十八条 各项目负责人应在启动研究后的第6个月递交《南昌理工学院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项目中期进度报告表》。对确有进展、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继续予以支持;对于进展迅速、效益显著的项目,可加大支持力度;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表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将考虑取消资助。

第十九条 在项目取得阶段性进展或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提出申请,学院组织学术报告会,交流、汇报研究成果和经验体会。

第二十条 所有立项项目将参加全校每年的大学生科技文化艺术节和创新成果展,优秀项目可推荐参加全省和全国竞赛。被确定推荐参加 “挑战杯”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等全国性重大竞赛的项目,将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南昌理工学院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书》、成果鉴定书、论文或成果实物等,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学校领导小组终审确认。

第八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资助与项目相关的调研差旅费、资料费、开发研究等费用,不得用于招待费、购置生活用品等与研究内容无直接关系的开支。不得从资助经费中提取酬金、奖金和管理费用。

(一)与项目相关的科研业务费。

1、测试、计算、分析费;

2、科研旅差费(住宿费按讲师标准予以报销,无出差补助);

3、科研资料费(项目研究所需书籍、资料须经图书馆验收后方可报销,图书的所有权归图书馆,待项目完成后交还图书馆;与项目无关的书籍、资料不予报销)。

(二)与项目相关的实验材料费。

1、配件、组装部件、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

2、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

3、标本、样品、部件的采集或加工费。

(三)与项目相关的小型实验器材、工具购置费。

第二十三条 下列开支不得从资助经费中报销:

(一)招待费、礼品费和餐饮费;

(二)本地出租车费;

(三)与项目无关的外地交通费;

(四)订报刊费、电话费及购买电话磁卡费;

(五)购买测试、加工用仪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 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采取确认立项资助额度→分期拨款→审核报销的方式。

(一)对获准立项的项目签发经费使用卡,项目负责人凭经费使用卡办理借款、报销等手续。

(二)借款额度:资助经费500元以下,可一次借出;500—2000元,分2—3次借款;2000元以上,分多次借款。500元以上的项目,在结题验收前,账面须留30%的经费,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报销。

(三)科研业务费、科研旅差费报销须出据正式票据。报销科研资料费、实验材料费、小型实验器材、工具购置等费用,需在购置后、未使用前,及时凭实物和票据到学院办理材料、物品等的入账、入库、出库手续,并根据单件价值办理报增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对进展缓慢或没有进展等执行不力又无改进措施,或擅自中止研究的项目,将取消资助。已购器材和剩余经费应交回学校。

第二十六条 对科研态度不端正、不按计划正常进行并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经费使用不当者,将取消资助,已购器材和剩余经费应交回学校;已支出部分,由受资助者或所在学院负责赔偿,并由学校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故并经批准中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退还剩余研究经费。

第九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由基金资助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与研究者共享;成果参加各类比赛获得的奖品及奖金按奖项的属性类别确定归属,奖状、奖杯等归学校、学院,奖金归个人、小组分配。

第二十九条 对于基金资助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可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系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相关费用由所在系承担;影响较大、或水平较高的成果可由学校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相关费用由学校基金中支出。

第三十条 专家组对已完成的创新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鉴定的意见,作为学生创新奖励学分的评定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定期对大学生创新成果进行评优、评奖,推荐参加国际、国内各类相关学术科技竞赛;对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由科技处帮助申请专利和组织推广;对于创新基金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的转让,从转让费中提取60%作为科研奖励发给研制者,20%上交学校,20%作为创新基金的补充。

第十章  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于在创新活动中成绩突出,或在成果转化中获得良好效益的学生个人或小组给予表彰奖励。

对于在大学生科技学术类竞赛活动中获奖者按获奖等级给予奖励。参加国家级竞赛活动,特等奖及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参加省级竞赛活动,特等奖2000元,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600元。

第三十三条 对以学校名义及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的给予适当奖励。被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被EI、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项目,每项奖励1000元,获得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项目,每项奖励500元。

第三十四条 根据《南昌理工学院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学分管理办法》,计相应的奖励学分。

第三十五条 对为大学生创新工作做出积极贡献或所指导的项目获得突出成绩的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对于组织大学生创新工作成绩突出的学院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未获校级立项的有价值申报项目,系部可进行二级评审立项,用二级基金予以资助;获准校级立项的项目,系部可进行适当匹配资助。系部创新项目及资助经费由系部参照本条例自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二级创新项目成果同样可申报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评奖活动。系部也可自行制定二级奖励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负责解释。

 

附件:(1)南昌理工学院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

(2)南昌理工学院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合同书

(3)南昌理工学院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项目中期进度报告表

(4)南昌理工学院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