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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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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教学行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建设优良的教风、学风,促进我校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现行教学规章制度,规定教师教学活动和教学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学校教学及其管理活动受本规范约束。
第二章 教师的基本教学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教师的基本权利
1.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需要,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相关的教育教学改革、产学研教育研究及有关的教学建设工作;
2.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正当途径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3.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班级的具体情况,在教研室指导下择优选用教材,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采用有个性、符合学生需求的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4.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成绩的评定,除接受教学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专业人员组织的复查外,拒绝其他任务组织和个人任何形式的干预;
5.了解各种教学评估、评优和业务考核的结果,对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四条 教师的基本义务
教书育人是每一位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教师应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遵守教师教学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为此每个教师必须做到: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积极完成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刻苦钻研本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力求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4.认真学习和研究教育科学理论知识,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教师有权利和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习和业务培训。
第三章 教师岗位职责
第六条 助教
1.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制图等,由院部申报,教务处批准,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担任部分或全部授课任务。
2.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的内容,辅导时应注意收集学生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在业务和教学方法上接受主讲教师的指导,每次习题课、辅导课教学目的与要求应与主讲教师共同研究确定。
3.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学生的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4.全程参与教研教改活动。
第七条 讲师
1.系统地担任一门及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组织和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
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研究,参加编订、审议和教学参考书;每三年内在省级以上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以上教学或科研论文。
4.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教学工作。
5.每年承担的教学任务应达到教师工作量标准。
第八条 副教授
1.每学年至少承担一门本科课程的教学任务。
2.组织课堂讨论,组织和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
3.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
4.发挥“传帮带”作用,指导讲师、助教的业务进修或教学、科研工作,指导进修教师。
5.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习题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教学工作。
6.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每三年内,应主持完成至少1项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科研项目,或主编并出版1部教材,或发表1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7.每年承担的教学任务应达到教师工作量标准。
第九条 教 授
1.每学年至少承担一门本科课程的教学任务。
2.组织课堂讨论,组织和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
3.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
4.发挥“传帮带”作用,指导讲师、助教的业务进修或教学、科研工作,指导进修教师。
5.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习题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教学工作。
6.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每三年内,应主持完成至少1项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科研项目(成果),或主编并出版1部教材,或发表1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专著。
7.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工作,担任重点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及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带头人。
8.每年承担的教学任务应达到教师工作量标准。
第四章 教师课前准备
第十条 教师授课前,要分析学情,了解学生的专业培养目标及课程体系,认真研究本课程在整个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了解本课程与先修和后续课程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与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制定《授课计划》。多名教师开设同一层次的同一门课程时,由学院(教研室)组织课程组集体备课(说课),统一教学要求,促进教师之间相互学习借鉴。
第十二条 教材选用要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经集体研究确定的教材,教师个人不能随意更换。任课教师可以向学生推荐学习参考书目,指导学生利用图书馆、网络教学资源等辅助学习。
第十三条 教师要精心设计教学,编写教案。教案内容应包括教学目标、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教学流程、教学内容、作业等。教案书写要求科学、准确地体现教学思想,程序设计合理,记载详细,实用性强。教案书写要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教学目标:教学目标是课堂教学的核心。制定目标一是要标准,按大纲要求分解目标。二是要适度,指数量适度,符合教学要求。三是要规范,行为动词运用恰当、准确。
2.重难点:提出大纲要求的教学重点及教学和学生学习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难点,在教学过程中重点解决。
3.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方法要合理、协调使用,根据教学需要采用讨论、启发、互动、案例等各种有利于促进教学效果的方法;同时要根据教学方法科学合理地运用黑板、挂图、模型、实物、视频资料、多媒体等教学手段。
4.教学流程:简单列举教学设计流程,使教学过程一目了然;要合理分配每个教学环节的时间,在所有教学环节后面都要注明所需时间;对难度大、内容重要的目标,时间上予以侧重,时间要紧凑,留有余地。
5.教学内容:教学内容应按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设定。做到精选内容、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层次清楚,文理通顺,启发思维,培养能力,字体规范,图文并茂。
6.作业:根据教学目标布置的思考题和练习题等。
电子教案同样按上述要求书写。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十四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教学作息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不随意进出教室、不在教室内吸烟。
第十五条 教师应提前5~10分钟,带齐教案、教材等教学资料到达教学地点,做好上课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教师教态要自然、亲切,着装要整洁、大方。授课语言要清晰、准确、语速适当。板书要规范、工整、清楚、布局合理。
第十七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组织的直接责任人,要敢于管理课堂,善于管理课堂,保证学生到课率,提高抬头率,维护课堂秩序;及时与学生所在学院沟通交流学生上课情况。禁止出现体罚学生、无故取消学生听课资格等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教师在每学期第一次授课时,应向学生介绍自己,告诉学生联系方式及辅导方式;向学生说明本课程的性质、教学内容、教学要求、考核方式等事项;向学生提示本课程的学习方法;对学生的出勤、课堂纪律、课堂笔记、作业、学习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九条 课堂讲授信息量要适当,内容正确,重点突出,条理清楚,深浅适宜;要着重讲解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注重学生学习效果与学习目标的达成度,课堂评价方式得当,教学反馈及时恰当。
第二十条 教师要灵活运用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注重启发式教学,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要避免照本宣科、照屏宣读、罗列堆砌、平铺直叙、过度依赖多媒体手段。严禁教师单纯播放视频或多媒体课件;有片断播放或者学生练习时,教师不得脱岗。
第二十一条 习题课安排的习题应具有典型性,—般以教师指导为主,着重启发学生积极思考,逐步掌握分析问题的思路和解题方法,培养逻辑推理和判断能力。对于技能类课程,教师应组织好课堂秩序,指导学生进行技能练习,不得随意离开教室。
第二十二条 教师不能私自调课、停课,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课时,应提前请假,并履行正式请假手续;所缺课程应及时补上。
第六章 辅导与作业
第二十三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是任课教师和辅导教师的基本职责。任课教师要向学生说明辅导、答疑方式和地点,辅导时要引导学生认真思考,力求收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辅导以个人进行为主,遇到普遍存在的问题时,可面向全班辅导。
第二十五条 考试前必须安排不少于2学时的辅导答疑,但不得变相泄漏考试内容。
第二十六条 辅导中除解答课堂教学中学生的疑问外,还应了解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适当布置作业。作业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促进学生思维发展,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业量要适当,对学生的作业要认真批改并及时反馈。学生各次作业的成绩应有记录,对典型错误要及时讲评。
第七章 命题
第二十八条 每位任课教师应对所承担的课程命制试题。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试题内容要求覆盖面广,有明确的考核重点,各部分考核比重分布合理;题型要多样化,既要重视考核学生的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也要注重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应达到合理的信度、效度、难度和区分度。
第二十九条 试题量应与考试时间的长短相适应。每场笔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个别课程如有特殊需求,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考试时间(应在试卷上注明),原则上不得少于60分钟或不得超过120分钟。
第三十条 教师必须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试卷纸编制试卷,命好的试题应按规定格式打印。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做好命题的保密工作,严禁向学生泄露试题。
第八章 监考
第三十二条 监考工作是教学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教师应尽的职责,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完成。
第三十三条 教师监考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1.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
2.考生入场前,应检查、清理考场,禁止考场内有任何可以作弊物品(包括书桌内所有书、报、杂志要全部清理干净)。
3.考生入场后,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验明考生身份(学生证和身份证)。
4.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在每张试卷规定的栏目内,写明班级、姓名、学号。如有A、B卷的考试科目,应提醒学生在答题纸上注明A卷或B卷。
5.凡舞弊者,经与考务或巡考人员核实无误后,监考教师在考卷上要注明“作弊”字样,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注明考场情况,并要签字。
6.考试结束前十分钟,监考教师应宣布终考所剩时间,再一次提醒考生写清班级、姓名、学号及A卷或B卷。
7.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监考教师清点试卷,并将试卷按学号由小到大排列;如有A、B卷的科目要分类归置。
8.监考教师应填写考场记录单,写清应考、缺考、实考人数,及违纪学生姓名、考试科目。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并积极配合巡视和督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维持好考场秩序。若教师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如迟到缺席、看书看报、聚集聊天、擅离职守、使用手机、睡觉、看窗外、给学生暗示答案、擅自请人代监考,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九章 阅卷、成绩录入及试卷分析
第三十五条 凡课程都要进行期末考核,并对学生作出成绩评定,任课教师应在期末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在教学单位组织下,完成所有阅卷、成绩录入和试卷分析工作。
第三十六条 教师在试卷评阅时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阅须用红色钢笔或水笔批改,评阅采用流水式进行,评阅过程统一给正分,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无误判。阅卷结束后,评卷教师必须在原答题卷册封面上签名,所有评分或成绩涂改均应有经办人签名。
第三十七条 成绩录入工作应在学校统一组织下进行。一般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录入教务系统。每门课程卷面分、原始成绩单、教务系统成绩三者应一致。任课教师在完成成绩提交后,应及时打印纸质成绩登记表并经任课教师本人、教研室主任确认签名和教学副院长审核后交教学秘书归档,教学秘书汇总所有课程成绩登记表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成绩一经提交,任何人不得更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成绩,须由主讲教师填写成绩更正单及佐证材料,经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再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更正成绩。
第三十九条 试卷分析是任课教师课程教学工作必要环节,凡课程考核均应有完整的过程记录和成绩分析。任课教师在完成试卷评阅和成绩汇总后,应及时对所任教课程学生的总体成绩及考试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找出问题和提供改进措施,形成试卷分析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