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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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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本科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的精神,学校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在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对学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开展规划、指导、审议和评价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处处长、各教学单位负责人以及部分学科的专家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1-2人,委员12-15人。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其聘任条件:
1.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2.有较丰富的高校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3.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
4.热心学校的教学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届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有意见发表权、投票表决权和会议动议权。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有参加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接受会议布置的工作的义务,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有保密的义务。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主任委员或召集人请假并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主持日常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必要时可成立临时性专题评议组或审议组。
第三章 教学工作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和论证学校的教学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改革方案。
2.审议学校的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核、通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工作评估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3.围绕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对重大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4.参与评审、鉴定和推荐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奖等。
5.督促、检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处理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的申诉案件。
6.审议学校规章制度规定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教学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各召集人主持。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审议教学工作计划、执行检查和总结情况。根据教学工作需要,由学校分管校长或职能管理部门建议,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建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与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方可举行。教学工作委员会决策重大教学问题前应进行充分讨论,投票表决时应有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年进行一次工作小结,并向学校校长办公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应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分委员会。各学院(部)分委会由学院(部)领导、教研室主任、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和教学秘书等5~9人组成,学院(部)负责人兼任分委会主任。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