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人:admin
- 时间:2017-11-12
- 点击:772
- 来源: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升我校教育教学水平,鼓励教师积极投身教学工作,表彰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学校教学工作的一线专任教师(不含行政人员兼课)。
二、评选条件
1.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无私奉献,师德高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2.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坚持教书育人,关心学生,积极参与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3.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积极承担课程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且教学效果突出(学生评教和教学督导组评价结果均为优秀)。
4.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荣获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或主持、参与校级及以上“教学工程”项目优先推选。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近三年内获得校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主持、参与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6.有创新创业教育相关工作业绩的老师优先考虑。
三、凡在年度教学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年度优秀教师评选:
1.不服从学校教学任务安排;
2.年度内出现过教学事故;
3.在招生等环节中有违规行为,违反《教育部教师十条禁令》;
4.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5天及以上;
5.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及监考等;
6.收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违反法律法规。
四、评选办法
采取综合评分的办法:学生评教成绩占40%,督导听课综合评定成绩占30%,综合考核(教师工作考核表)占30%。
各单位根据评优指标和工作业绩,确定初评人员名单,并将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校教务处。学校组织评审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推荐人进行综合考评,并遴选出优秀教师名单报学校领导审定拟表彰名单。教务处将名单在全校进行公示一周,并确定最终名单发文表彰。
五、奖励办法
优秀教师获得者,授予“优秀教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优秀教师作为教师职称晋升、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等重要依据之一。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