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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 发布人:admin
  • 时间: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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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完善教学管理监控体系,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1.凡影响教学秩序致使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事件均为教学事故。

2.根据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影响的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两种。

3.根据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的不同,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和教学管理类。

4.本办法中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查、考试、毕业论文及答辩等;教学用具包括粉笔、黑板擦、多媒体设备、语音设备等。

二、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在教学中发表错误观点或不负责任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

2.上课时辱骂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

3.监考过程中有聊天、听耳机、看书报、批作业等不尽职行为;

4.上课或监考无故迟到、中途离开教学场所、提前下课,时间在3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

5.未经批准,教师擅自改变实验、实习教学时间的安排;

6.因教师责任心不强,致使学生在实验、实习过程中造成损失;

7.指导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未按照学校要求执行,影响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开展;

8.未提交试卷分析表或试题标准答案;未按教学单位和教务管理部门的要求期限报送成绩;

9.成绩报送后因批改错误又对学生成绩修改1-3人次。

(二)教学管理类

1.教师已办理调停课手续,但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学生;

2.教学活动安排冲突,影响教学活动,时间在10分钟以内;

3.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有关学生的学籍变动;

4.未经教务处同意,在教学时间内安排其它活动或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时间在10分钟以内;

5.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安排;

6.因保管不善,丢失一般教学档案和教学资料;

7.因教师或用书部门责任人没有及时报出所用教材,使学生在开学两周内尚未得到教材;

8.教学用具、实验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影响教学活动,时间在10分钟以内;

9.已到上课时间,工作人员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及相关设备,时间在10分钟以内。

三、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擅自删减(或拖下教学进度)课程内容是1/4以上,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

3.上课时辱骂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造成严重后果;

4.上课或监考无故迟到、中途离开教学场所、提前下课,时间达10分钟以上;

5.未经批准,教师擅自取消实习、实验教学规定的内容;

6.学生实习、实验过程中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事故;

7.指导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责任心不强,致使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出现大面积抄袭现象;

8.试题有严重错误或命题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

9.监考人员无故制度或因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姑息、纵容、袒护学生作弊;

10.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或学生考试成绩;

11.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12.送交学生成绩之后,修改学生成绩3人次以上或修改同一学生成绩2次以上。

(二)教学管理类

1.在出具或颁发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记载、证书、证明中弄虚作假;

2.在保管期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单,丢失或损坏学生试卷、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重要资料;

3.试卷错印或错发;

4.教学活动安排冲突,影响教学活动,时间达10分钟以上;

5.未经教务处同意,在教学时间内安排其它活动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时间在10分钟以上;

6.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7.教学用具、实验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影响教学活动,时间达10分钟以上;

8.已到上课时间,工作人员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及相关设备,时间在10分钟以上。

9.单课教材错购,价值(以原价计)在3000元以上。

四、教学事故的认定

在各类检查和教学中一旦发生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教务处反映,教务处针对反映的问题,由教务处负责或责成责任人所属单位负责核查,并在三天内将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已认定的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报请分管校长审核认定,严重教学事故报校长审核认定。

五、教学事故的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当年各类评先资格;

2.严重教学事故,或一学期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全校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取消责任人当年各类评先资格,并取消当年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

3.凡出现教学事故,对责任人可酌情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考核、评聘、晋级等工作的依据;

4.对事故认定与处理有异议的责任人,可在接通知书1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将进行复核。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