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人:admin
- 时间:2017-11-12
- 点击:638
-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的认识和理解,加强学生的实验操作基本技能训练,培养学生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严谨细致的科学作风,锻炼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二条 加强实验教学过程管理,规范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并通过环节管理构建过程管理,是建立完善的实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和监控机制,制定科学的实验教学评价办法的基础;是创建高效的实验教学组织实施形式、优良的实验教学秩序,保证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的前提。
第二章 实验课程体系
第三条 实验课性质:分为基础实验课、专业基础实验课、专业实验课、创新实验课等。
第四条 实验课程设置形式:分为非独立设课实验课程、独立设课实验课程和科技文化创新活动等。
1.非独立设课实验课程:实验课附属于理论课,伴随理论课一同开出,不单独计算学分。主要目的是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掌握实验的基本技能和方法。
2.独立设课实验课程:实验课独立设置,不依附于理论课,作为一门独立课程开出,并单独计算学分。要求学生掌握相关的实验理论、实验技能和实验方法。
3.科技文化创新活动:包括选修实验室开放项目、参加教师科研项目、参加各类制作、创作、竞赛活动及技能训练等。学生利用各类开放实验室和研究室、实训中心等条件,完成培养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达到一定学时并取得成绩、成果,可按照规定核计创新奖励学分。
第五条 倡导实验课独立设课:基础实验课、专业基础实验课原则上应独立设课,鼓励专业实验课独立设课。应结合学科专业课程及实验项目的内在联系,对没有独立设课的基础或专业基础课实验项目,要逐步整合为独立设置的实验课。
第三章 实验教学内容
第六条 实验项目按形式和内容分为基本操作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等类型;其中基本操性和验证性实验属常规型或传统型实验,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属提高型或创新型实验。
1.基本操性实验:由教师操作,学生通过观察或基本操作证实所学理论知识,加深理解。
2.验证性实验:由学生按照实验指导书要求,在教师指导下完成,通过实际操作加深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处理实验数据,撰写实验报告。
3.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多个知识点的实验。该类实验要求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实验技能和方法的综合训练。
4.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它一般是在学生经过了常规的基本实验训练以后,开设的高层次实验。设计性实验可分为三种形式:(1)教师定题目和方案,学生自定实验步骤、自选(或自行设计、制作)仪器设备并独立完成;(2)教师定题目,学生自定整个实验方案,独立完成实验;(3)学生自定题目,并独立完成从查阅资料、拟定实验方案、完成实验的全过程。
5.学校鼓励在所有实验课程中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要求开设比例达到实验课程总数(非独立设课实验课程数与独立设课实验课程数之和)的50%以上。
第四章 实验教学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
第七条 实验仪器设备配置:基础实验课原则上按标准班每人一套配置;专业基础与专业实验课,既要保证实验教学效果,又要提高设备利用率,按需配置。
第八条 实验分组人数:为保证实验教学效果,原则上基础实验课每组1人,专业(技术)基础课实验每组1或2人,专业课实验每组不超过3人(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除外);有特殊要求的实验项目,以满足该实验每组最少人数为限。每个项目的分组人数要在实验教学大纲中明确限定。
第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配备:为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原则上每个指导教师一次指导学生的人数不得超过25人(半个标准班),上机类实验课每个指导教师一次指导学生人数可增加到45-90人(1-2个标准班)。有特殊要求的实验课人数安排,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订、修订与变更
1.凡列入培养方案的实验课程均须制订实验教学大纲,其中必须列明实验课程的学时与学分、教学目标与基本要求、内容简介、参考教材、考核方式、实验设备及器材配置、实验项目一览等。实验教学大纲由各专业负责人或课程主讲教师制订,在新培养方案制订后一个月内交学院审核汇总,报送教务处进行汇编。
2.实验教学大纲的修订应配合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的修订进行,一般每两年局部修订一次,每四年全面修订一次。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
3.必需严格按培养方案和大纲开出实验课,必须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出必修实验项目。若确属教学人员或硬件条件不能满足等情况需要变更(包括新增、更改和删减)实验课程、实验项目,必须由实验任课教师会同实验室负责人以书面方式说明原因,提出申请,经学院分管院长审批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的选用与编写
1.实验课程必须要配备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的选用应由实验室和教研室相关教师共同讨论确定,应优先选用国家推荐的或近三年出版的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2.鼓励学术水平较高、实验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根据教学实际要求,编写有特色的、高质量的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自编实验指导书可参考以下内容:实验原理、目的要求、方法步骤、内容、预习思考题和讨论题、注意事项等。
第十二条 实验课表的制定
1.实验教学除必须具备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还必须详细制定实验教学计划书和任务书、实验课程表等。
2.实验教学计划书、任务书和实验课程表,需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制定,并报送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实验教学要按教学计划和课程表安排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因故确需调整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
3.各院部负责将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到实验室。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准备工作;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开出全部必修实验,并创造条件增开选修实验。
4.基础或专业基础实验室必须承担面向全校相关专业的实验教学任务,并制定相应的任务计划书和课程表。
第十三条 实验课程的考核
学生实验课的考核及成绩评定执行《南昌理工学院实验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四条 实验教师岗前培训及实验教改活动
1.院部必须为新任课的教师指定有经验的辅导教师,认真辅导其对各实验项目进行试做,写出教案。正式上课前,实验室、教研室应通过试讲试做等方式对他们的备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任课。
2.实验室、教研室认真开展实验教学观摩和评教;组织任课教师进行备课或集体备课;指导教师必须亲自对所有开出的实验项目提前进行试做,测量完整的数据,观察、分析和处理实验结果,并认真写出实验教案。
3.实验室负责人定期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的相关研究活动,研究实验教学规律、更新实验内容和项目、改革教学方法、改进实验装置,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比例和实验室开放的范围。
4.重视科研成果向实验教学的转化工作。实验室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圆满完成教学和教学改革任务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科研工作,并将科研成果转化到实验教学中。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制度建设与文件管理
1.各院部可根据学校教学管理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院部实验教学管理的情况和特点,制订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并以文件形式印发和执行。
2.实验教学人员在组织与实施实验教学过程中及实验结束后,要及时做好实验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由实验室负责人按实验室归档,以备检查。包括:实验教学计划(包括变动情况),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任务安排表及实验课表,实验室人员及实验教学人员情况,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试做、试讲记录,学生实验报告,实验项目卡片,实验设备改造及实验内容、方法改革、应用成果、发表的实验教学论文等。
第五章 对实验指导教师的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资格
1.实验主讲教师应由具有讲师及其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2.实验指导人员可由教师或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助教可作为实验辅助指导人员参加实验指导工作。
3.首次上岗主讲或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试讲和试做,听讲人员包括分管院长、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课程主讲教师等,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七条 实验课程的备课
1.了解所指导实验相关的培养方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
2.编写实验教案,要求学生提前预习。
3.了解实验中各种仪器设备的性能并能熟练使用。
4.检查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是否完备。
5.认真检查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学生纪律管理
每门实验课程开始前,必须对学生宣读和讲解有关实验室规章制度,并对在实验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学生按制度进行处理。每次分组实验前,必须清点学生人数,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
1.实验开始前,必须向学生简明讲述本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遇紧急情况时的处理办法等。
2.实验期间,维持秩序,不得离开现场,关注学生的实验进展情况,注重对学生实验习惯的培养和考核,鼓励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科学态度。
3.学生实验完毕,教师应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实验结果。达到要求后,教师应在实验报告原始数据上签字,并要求学生整理好实验装置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条 实验习惯考核
为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习惯,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和严谨的科研态度,特规定在实验课成绩中加入实验习惯分。实验习惯分占实验成绩的10%(按照10分记载),扣分满10分者,视该门实验成绩为不及格。实验习惯考核原则标准如下:
1.实验课迟到或早退者,扣一分。
2.不穿实验规定服装做实验者,扣一分。
3.不按时交实验报告者,扣一分。
4.不写实验记录者,扣一分。
5.使用仪器后不填写仪器使用记录者,扣一分。
6.未经过教师允许,擅自使用仪器设备者,扣一分。
7.实验结束后,不将使用的仪器放回原位置者,扣一分。
8.使用仪器设备未按要求操作造成仪器损坏者,根据损坏情况扣二至五分并按仪器损坏赔偿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9.实验课堂中,接听或拨打手机者,扣二分。
10.不参加实验室布置的大扫除或值日工作不认真者,扣一分;不参加值日生工作者,扣二分。
11.其它违反实验室有关规定者,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报告的批改
1.各学院参照《南昌理工学院实验报告规范》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2.教师应根据本学院制订的实验报告格式和撰写规范要求,检查学生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3.教师需用红笔,按批改标准和表述符号批阅实验报告,成绩评定要有评分依据或评分标准。教师应根据学生在实验中和在实验报告书写中反映出来的认真程度、实验效果、理解深度、独立工作能力、科学态度等给出恰当的评语和评分,并注明批改日期、签字确认。
4.教师要及时批改实验报告,一般情况下应在学生下次实验课前批完,及时反馈给学生。使学生能了解上次实验报告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在本次实验报告书写时避免、改正。对实验报告不及格的学生,安排重写或重做。
5.每次实验报告成绩在教师手册上要有记载,根据该门课程的考核办法与该门课程总成绩相对应。
6.期末时负责将学生的实验报告收回,交实验室集中保管、归档。
第六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遵守纪律
进入实验室后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指导教师的各项安排。对课外开放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须经指导教师签字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实验结束后及时归还。
第二十三条 实验预习
实验前必须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要求、内容及相关知识和步骤,填写预习报告;对设计性实验要事先设计实验方案。预习报告经实验指导教师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际实验。
第二十四条 实验记录
在实验过程中认真操作,仔细观察,实事求是地做好原始记录,填写专用的实验数据记录表,作为撰写实验报告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实验报告
1.学生需按教学要求独立撰写和按时上交实验报告。
2.实验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实验内容和原理、实验条件、实验过程、实验数据、结果分析和问题讨论、实验结论。
3.实验报告要做到文理通顺、字迹工整、图表规范、分析认真、讨论深刻。
4.对实验结果要进行必要的误差分析。
第七章 实验教学质量评估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质量评估的功能
1.属实验教学质量的监控体系的重要环节。
2.获取相关信息,改进实验教学方式,推动实验教学改革。
3.决策支持,为各级主管领导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4.表彰先进,激发竞争意识,调动实验教师的积极性。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学质量评估的方式
实验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采用专家现场评估、与实验课指导教师代表座谈和学生填写实验课程质量评估问卷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对测评项目量化、打分、统计、排序,最终分析测评结果。重点对实验过程中的实验准备情况、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实验过程的情况及实验效果等方面进行测评和打分排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员可结合本单位实验教学的特点,根据本规范的基本要求,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