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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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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学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资源,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而与校外企业事业单位联合建立的教学基地。
第二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可以极大地丰富学生实践教学的内容,是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强学校和社会联系,利用社会力量和资源联合办学的重要举措。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三条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把教学质量放在首位,与有能力指导学生实习的企事业单位共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切实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四条 坚持“互惠互利、共建双赢”的基本原则,提高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与学校合作的积极性,学校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和创新精神,基地则可从实习学生中选拔优秀人才,并可借助学校的科研和师资力量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咨询、管理咨询及人员技术培训等。
第五条 坚持就近就地、相对稳定、节约开支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坚持社会服务、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原则,将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成为产、学、研三结合的重要场所,积极探索实践教学改革的新模式。
第三章 基地遴选条件
第七条 基地依托单位生产运行正常、设备情况良好、重视学生实践、有能力指导学生做好实践工作,并且与专业基本对口,便于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第八条 每年能够接受一定数量的本科生进行实践,提供实践所必需的学习、工作条件,为实践师生的住宿(市区内除外)提供方便,并协助解决实习中的有关困难。
第九条 有一定数量的政治素质好、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实习指导人员。
第十条 能在三年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具体工作由落实学院负责。学院应加强对基地的管理,建立联系制度,使基地实践育人作用得到真正发挥。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使用需严格协议书开展。
第十三条 学院每年度应对所负责的基地进行梳理,并列出基地开展活动情况列表,做好归档备查工作。
第十四条 为促进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教务处应会同学院不定期地到基地检查,评估实践教学情况。
第十五条 对协议到期的实践教学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对连续三年未能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基地,视为自动解除协议。
第五章 职责和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的职责与义务
1.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技术开发等方面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2.学校优先向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
3.学校应主动与共建单位合作,结合该单位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计划,与基地共建单位共同制定实践教学计划,编写实践教学指导书,组织实施实践教学。
4.学校针对参加实践教学的学生,负责做好包括纪律、安全等方面制度的岗前教育,按需求委派指导教师做好学生在实践教学过程中的专业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学生严格遵守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
5.学校应优先聘任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的专家、技术人员、能工巧匠或管理人员担任学校校企合作理事会、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委员或兼职教师,参与学校专业规划、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工作。
6.学校应落实联合培养专业教师和教师下厂兼职培训计划,鼓励并推荐教师与企业建立密切联系,积极投身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工作,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职责与义务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按照学校教学要求为学生安排职业岗位技能实训项目,提供顶岗实习(或岗位实践)、毕业实践岗位,选派素质高、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技师或管理干部承担实训、实习的指导教师工作。
2.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做好实训、实习期间学生的安全、劳动保护和卫生工作,为师生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提供方便。
3.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对参加实践教学的学生进行纪律和安全生产教育,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实训、实习考勤,确保学生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
4.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按照学校计划,为教师落实兼职培训岗位,并提供生活、学习和工作方面的必要条件。
5.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要积极探索和创造条件,使实习教学与产学研相结合,争取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