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人:admin
- 时间:2017-11-14
- 点击:661
-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取得实效,促进本科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以更新观念为先导,以深化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注重特色、重在落实”的原则,旨在切实加强教学工作内涵建设,进一步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范围根据新时代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及时更新与调整。
1.非课程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一流专业、教学团队、卓越计划项目、专业认证专项、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程实践教育中心、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产业学院、“四新”建设改革试点、基层教学组织示范单位等。
2.课程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线上一流课程(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线下一流课程、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虚拟仿真实验项目一流课程、社会实践一流课程、思政示范课程、课程思政示范课程。
第四条 职称评聘和教学科研业绩认定中各级别项目范围如下:
1.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级一流专业、国家级教学团队、卓越计划项目、专业认证专项、国家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国家级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国家级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国家级线上一流课程(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国家级线下一流课程、国家级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项目课程、国家级社会实践一流课程、国家级思政示范课程、国家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等。
2.省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省级一流专业、省级教学团队、省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省级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省级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省级线上一流课程(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省级线下一流课程、省级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省级虚拟仿真实验项目课程、省级社会实践一流课程、省级思政示范课程、省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等。
3.校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四新”专业建设改革试点、产业学院、基层教学组织示范单位、校级线上一流课程(校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校级线下一流课程、校级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校级虚拟仿真实验项目课程、校级社会实践一流课程、校级思政示范课程、校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等。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统筹指导项目建设的相关工作;
2.组织项目立项评审、推荐;
3.组织项目的年度检查、验收和评价;
4.负责“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报批。
第六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组织、建设与实施;
2.完成审核项目阶段进度报告并向学校报送,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督导、检查;
3.负责审核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4.每年12月底前,向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年度验收报告。
第七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2.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建设;
3.制订项目经费使用计划;
4.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5.撰写项目年度验收报告;
6.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等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批复立项后,考虑项目建设的需要,项目组成员可以进行调整。
1.建设期内,省级及以上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极特殊情况需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省级及以上项目调整后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正高级职称;调整结果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2.校级项目每年可调整一次,年初各项目报送项目成员及排序。
3.对原申报成员进行调整须经项目负责人、教学院长同意并签字。
4.调整后的建设成员名单将作为职称评聘与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年度检查验收
第十条 为保证项目建设得到全面落实,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需与学校签订项目建设任务书。学校将根据项目申报书及任务书的建设目标,对项目进行检查。
1.年度管理。获得立项的校、省、国家三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于每学年的春季学期前二周内向学校提交年度项目建设任务书;秋季学期末学校将组织专家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年度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
2.年度验收和绩效考核主要内容:
(1)项目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2)资金的使用情况;
(3)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况给予警告、中止经费资助或撤销项目的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1.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2.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建设工作;
3.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材料或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4.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学校有关制度规定,或有其他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额外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 各级项目由学校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结题验收;省级和国家级项目根据安排参加上级教育部门组织的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年度检查验收采取评阅项目年度验收报告方式进行;项目结项验收采用项目负责人汇报、评阅项目年度验收报告和实地考察验收方式进行。
(一)验收的主要内容:
1.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
2.项目建设成果;
3.建设项目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成效;
4.资金使用情况等。
(二)结项验收的具体程序:
1.项目负责人PPT(演示文档)汇报;
2.专家审阅项目建设成果材料;
3.专家现场考察;
4.专家评议,确定是否结项。
第十四条 年度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暂停项目职称评聘、业绩考核待遇;半年后提交整改报告,仍不合格的撤销项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建设目标,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建设情况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1.项目评审费。立项评审、中期检查与验收等工作所需经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评审费、中期检查费,项目结题验收与鉴定费用等(包括专家评审费、材料制作费、交通食宿费等)。
2.调研、培训及会议费:主要指项目组成员为开展项目研究工作进行的调研培训;参加相关学术会议及与本项目研究有关的其它学术交流时产生的会务费、差旅费等,本项经费不超过总项目经费的15%。
3.资料及档案材料建设费:主要指开展项目研究购买必要的书籍和资料的费用,以及打印复印等材料费用。
4.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及工作环境改善费用:主要用于项目研究等必备小型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和工作环境改善(所购置的设备、材料、资料等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登记入帐,由相关院部、实验室管理,任何个人不得占为己有)。
5.办公及其他费用:办公用品购置费、专家咨询费、接待费、劳务酬金等。该项费用的支出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第十八条 各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检查,保证项目经费合理使用并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经费报销要经学院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审核验收,院长(主任)审核、签字。
第十九条 一流专业、专业认证、一流课程建设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