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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17-11-14   浏览量:5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发展需要,加强学科专业与课程建设,规范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调动教师投入教学改革研究的积极性,培育优秀教学成果,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教学事业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立项原则与重点

第二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须坚持研究、改革和实践相结合的方针,边研究、边改革、边实践、边总结、边应用。申请立项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1.具有一定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其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2.具有较好的研究与改革实践基础,有突出的创新意识和较大改革力度;

3.符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较强指导作用,其研究成果具有一定推广价值,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和可操作性;

4.有明确的研究目标、清晰的研究思路、整体的研究方案、合适的进度安排、可测的预期成果和合理的经费预算;

5.有较强的研究力量,在研究时间和条件保障等方面有保证;

6.项目主持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丰富的教学(教学管理)经验和教学研究能力。

第三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重点在以下范围进行立项:

1.选题面向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实际,体现教育教学规律,有较强的科学性、指导性、针对性,反映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2.选题瞄准国家战略,结合湖北省和武汉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围绕学校重点(特色、品牌)专业建设与综合改革、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学生实践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教学资源建设(包括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网络课程建设及现代移动终端教学应用等)、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教学研究重点领域等方面开展探索实践,努力体现学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特色和亮点;

3.选题着眼于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以及“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培育。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分省部级和校级。省部级项目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组织申报;校级项目根据学校教学改革工作需要安排立项,分指导性项目和指令性项目。指导性项目由教务处公布选题指南或范围,各单位组织申报;指令性项目由教务处根据研究内容直接指定单位或人员承担。

第五条 在教务处发布立项工作通知后,各学院(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申报工作,由项目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及相关申报材料,交所在学院(单位)审核。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学院(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研究条件等方面签署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并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向教务处申报。

第七条 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必要性和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等进行评审,遴选校级指导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省部级项目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遴选及评审,确定推荐申报选项。

第八条 通过评审立项的校级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课题组成员,按立项申请书预期研究成果及要求开展研究,最终结题时完成的成果不得低于立项申报书中所列改革与建设目标。

第九条 对获批立项的省部级项目,学校根据上级文件另行发文公布。

第四章 研究经费

第十条 设立教学改革研究专项经费,具体资助标准根据项目级别和研究内容确定,每个项目独立建立经费记账本。鼓励各单位、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积极申报教育部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各司局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凡以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申报的项目,均给予相应经费资助;以学校为主要完成单位参与其他高校申报的项目,将视其研究内容、研究成果等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经费和条件支持。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使用范围包括:调研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资料费、打印复印费、研究论文版面费、教材与专著发表(出版)费、软件开发费、讲座咨询费、专家鉴定费等与项目研究工作密切相关的必要性开支。原则上不准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特殊情况需要购置的,需报教务处审批,并按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程序进行购置,否则不予报销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统筹合理安排经费开支,所有经费的使用及报销必须符合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项目经费在研究任务完成时,最多可报销80%。办理报销手续时,除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提供相关票据外,还应将项目研究进展报告一并报教务处审核。剩余费用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半年内报销,主要用于项目结题时的专家鉴定费、资料打印装订费及前期未支付的部分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应及时合理使用,在项目结题验收半年后清账,未使用的经费将回收。

第十四条 对未通过验收或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项目,停止其经费资助,必要时追回已使用的款项,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轮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日常管理、检查、进度跟进及指导等工作由各学院(单位)负责;教务处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检查、验收、推广等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研究工作、经费使用、成果形式以及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 项目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他重大变化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省部级项目还需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组成员及人数应符合相应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教师,离任前应写项目阶段总结、项目组各成员工作情况、项目组成员变更及经费使用报告一式二份,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教务处。

第十九条 不能按照任务书预定时间完成的项目,其负责人应在结题验收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同意后交教务处备案。项目延期最长不超过原定研究时限一倍,否则予以撤销。项目未结题前,项目负责人不得再作为负责人申报同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有2项及以上未结题项目的负责人,不得再作为负责人申报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凡接受学校经费资助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均应在项目完成之后进行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部级项目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召开现场鉴定会议进行结题验收,申请结题验收需完成以下工作:

1.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

2.提交《项目结题申请书》《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含反映项目成果的附件材料),内容包括:项目总体建设目标;主要改革措施及具体实施情况;理论水平、实践效果、已取得的成果及推广应用情况;项目特色及创新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工作方向等;同时提供正式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发表论文应注明教改立项资助项目名称、批准单位以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二条 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整改方案,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并在延期计划时间内完成项目任务,或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撤销项目。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