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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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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尊重广大教师、教育管理人员从事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的劳动成果,鼓励广大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投身学校教育教学建设实践,充分发挥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在人才培养实践中的示范作用,促进应用型高素质人才培养,根据《江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教育教学成果主要是指坚持立德树人、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反映人才培养目标,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并经过实践证明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对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教育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制度等研究与实践成果以及教育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凡在我校人才培养实践工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和教育科学理论研究中取得的成果均可申报评奖。
1.教育教学实践成果。转变教育思想观念,在“四新”建设,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和培养模式、数字化教学、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展产学研合作、创新创业教育,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人才培养实践工作中取得的成果。
2.教育教学管理成果。转变管理理念,在组织教育教学工作、促进教育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障与监控,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管理现代化水平等教育教学管理方面取得的成果。
3.教育科学理论成果。在解决教育改革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推进教育科学发展,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制定教育政策,提高教育决策科学化水平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评选条件
(一)教育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组织与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所在教研室的平均水平,其他人员应在本岗位上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成果第一完成人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3.直接参加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4.每项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及完成人员不得超过 15 人。
(二)申报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项目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符合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党的教育方针、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方向,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教育思想观念先进;反映教育教学规律,代表教育教学改革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的重要成果,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科学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包括构建“大思政”育人格局、加强卓越拔尖人才培养、深化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数字化、加强教师教育、提高教师教学能力、深化教育教学评价改革等方面。
2.原则上在校级以上(含校级)成果培育和教育教学研究立项项目研究实践中产生,所依托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完成项目结题验收、成果鉴定(有相关结题验收或鉴定材料)。
3.必须经过 2 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4.有反映本项教育教学成果水平的科学总结或研究报告。
5.教育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指公开出版的教育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学术著作(含专著、译著)、正式发表的论文、项目研究报告、被相关工作部门采纳或得到领导批示的研究报告等形式成果(不包括教材、教辅类材料等)。
三、教学成果奖种类
教学成果奖分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种类型。
四、成果奖申请
(一)凡我校在职的教师、教育教学管理人员或教辅人员,其个人或集体,均可按规定的条件申请教学成果奖。
1.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申请,成果奖项目数和各等级的比例视当年具体情况,由教务处提出方案后报请校领导研究确定。
2.成果申请人或集体须按要求向所在单位申请,并如实准备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反应成果水平的科学总结或研究报告以及相关支撑材料。成果项目如为教材,还须提交实物样书。
3.各教学单位依据条件进行初评,严格按程序择优推荐。
(二)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各单位按要求集中申报,省级及以上成果按相关通知申请。
五、成果奖评审与推荐
(一)评审和推荐教育教学成果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和导向:
1.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坚持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3.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实效性和创新性。
4.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鼓励青年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在同等情况下,对中青年教师和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给予优先评定或推荐。
(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和上报推荐。
(三)成果鉴定与成果奖评审
1.评审推荐方式。采取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会议评审提出拟获奖成果或推荐成果方案,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履行公示程序后,确定获奖或推荐成果的结果。
2.匿名网络评审。组织校内外评审专家对申报的成果奖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按照评审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分,提出意见。网络评审结果作为专家会议评审的重要参考。
3.会议鉴定评审。会评专家审阅成果奖相关材料,对照成果奖的基本条件和各等级的具体条件,结合网络评审结果,在经过充分评议后,作出成果鉴定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定获奖成果或推荐成果的名单。
4.实行回避制度。被评成果的完成人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5.评审结果公示。将评审结果进行上网公示,公示期一般5个工作日。
如对公示的教育教学成果(内容和主要完成人)持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并做好核实、处理工作。
6.评审专家遴选。建立包括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委员在内的学校教育教学研究专家库。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专家从学校教育教学研究专家库中随机遴选,根据需要可适当聘请部分校内外相关专家。
六、成果奖等级和标准
(一)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根据其独创性、新颖性、适用性及可推广性水平和实际效果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特等奖教育教学成果应当达到校内先进水平,在理论上有重大突破,并在教学实践应用中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
一等奖教育教学成果应当整体水平较高,在校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在同类院校或校内其他教学单位中有较大推广价值,在教育教学实践应用中取得较好人才培养效益。
二等奖教育教学成果应当达到校内先进水平,在校内教育教学实践中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三等奖教育教学成果应当达到院(部)领先水平,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具体应用效果较好。
(二)国家级、省级等成果奖按国家、省级相应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原则上,推荐国家级成果奖、省级特等奖或一等奖成果在校特等奖、校级一等奖成果中遴选。推荐省级二等奖成果及其他奖项,在校级一等奖、校级二等奖成果中遴选。
七、成果奖奖励
(一)对获奖者授予获奖证书,并按获奖等级颁发相应的奖金。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由成果主持人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二)个人获奖者,获奖材料记入获奖者业务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评定职称、评奖评优、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之一;单位获奖者,应当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成果推广与应用
学校及各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成果转化,加强获奖成果在人才培养实践中应用。同时,采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获奖成果内容和应用情况,积极向校内其他院(部)或校外其他院校推广,充分发挥获奖成果的示范作用,扩大成果影响,提高成果社会效益。
九、附则
(一)申报的教育教学成果必须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且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同类别的教育教学成果。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